桂宏誠/促轉條例早就認定歷史,怎麼釐清真相?
●桂宏誠/曾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民主文教基金會執行長,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纔剛「依法」出招,蔡英文總統在今(18)日上午舉行的第三次「迴廊談話」中,爲促轉會急促地推動「去蔣化」措施,加裝上了煞車系統。蔡總統指出,中正紀念堂撤除儀兵、更改國幣樣式及移除軍營中蔣公銅像等,都不是總統和促轉會說了算,促轉會的功能應在調查與研究來釐清真相,併爲對這段歷史事件有不同看法的人,搭建交換意見的平臺,以能促進和解。
雖然蔡總統對促轉會下了指導棋,但相信促轉會的代理主委楊翠和委員尤伯祥,未必就會心悅誠服。畢竟,促轉會的設立和執行職務所依據的《促建轉型正義條例》,本身就是個法律概念不清、邏輯混亂及具高度違憲疑義的法律,因而促轉會即使「依法行政」,其結果仍易顯現缺乏正當性與社會信賴。
條例「去歷史脈絡」
《促轉條例》規定中的「威權統治者」,只可能是兩位蔣總統,而目前促轉會當是以蔣中正爲對象。民進黨強行制定通過《促轉條例》的戰略目標,當是因蔣中正具有在臺灣延續「中華民國」法統的象徵,不如用原本是學術名詞的「威權體制」,把他污名化爲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的獨裁者。
事實上,《促轉條例》刻意無視中華民國的發展歷程,尤其是中央政府遷臺是因國、共內戰失利。該條例所謂的「威權統治時期」,除民國34~37年尚未實施憲法外,其餘40年卻又屬與對岸中共軍事對峙的「動員戡亂時期」。然而,這段期間尚未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又何來遭威權統治者破壞?
具「人權律師」之稱的促轉會委員尤伯祥昨日表示,《促轉條例》第5條明定「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之紀念、緬懷威權統治者之象徵,應予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之。」所以要求國防部將軍營內的蔣中正銅像移除,以讓軍隊國家化。然而,中華民國國軍源自於黃埔建軍,蔣中正也被尊稱「國民革命軍之父」,這段歷史事實豈能以「軍隊國家化」理由抹滅?莫非現在還存在軍閥或黨軍?
▲尤伯祥律師。(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再說,上開條文所稱的「公共場所」,是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場、辦理與民衆事務有關的政府機關等。軍事營區依法設爲軍事禁制區,豈屬「公共場所」?同樣的,軍營區內的建築依《建築法》規定,也非「公共建築」。這位具律師資格的委員,其實已淪爲東廠「打手」。
本月9日上午,促轉會舉行了「平復司法不公:第二波刑事有罪判決撤銷公告」儀式,受難家屬代表藍芸若在儀式上致詞時說,她已不再爲父親是「匪諜」而自卑,「但也不認同父親當年效力的那個黨(中共),不認同中國對臺灣的打壓」。這位所謂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受難者」家屬,早已在她發表過的文字著述中,表明她的父親當時的確是爲中共發展組織的共諜;因此,何能具有「政治受難者」家屬之身分?
「白色恐怖時期政治受難者」是1950年代時,政府大力肅清在臺匪諜,因被無辜牽連而遭蒙冤假錯案被判刑者。藍芸若致詞時對她父親的瞭解,卻證明了當時的審判並無「司法不公」,同時突顯促轉會以「平復司法不公」爲主題舉行的儀式,充滿了荒謬性。
法律已認定歷史,何能釐清真相?
促轉會曾表示,他們只是依據《促轉條例》第6條第3項第1款「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覆條例之規定,而獲得賠償、補償或回覆受損權利之受難者」之規定,依法撤銷刑事有罪紀錄而已,並無需對案件重新調查。「促轉條例」將「賠償」和「補償」對象同等視爲政治受難者,法律已認定的「歷史真相」,又能如何釐清?
公法上的「賠償」係指因公務員或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爲「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因此對權利受侵害者給予金錢利益表達致歉之意。而所謂的「補償」則指行政機關基於公益目的,依法所爲之「合法」行爲造成人民權利之「損害」時,國家對權利受損害者以給予金錢利益來表達撫慰之意。
《促轉條例》將依「二二八賠償條例」及「戒嚴時期補償條例」已獲賠償和補償的「受難者」,明定原有罪之判決均應予撤銷,但適用「戒嚴時期補償條例」者既系「補償」,即表示其審判並無不公。再者,「二二八賠償條例」於民國84年4月公佈施行時,原稱是「二二八補償條例」,96年3月修改成現行名稱後,即猶如認定二二八事件中死亡及遭判刑者,均屬無辜與遭蒙冤錯假案。
目前立法院正在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推動所謂促進轉型正義必將遭致更多的社會裂痕,不如比照臺灣和福建省政府的模式,預算歸零停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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