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廳長張鵬一審獲刑11年
2024年9月5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廳長張鵬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被告人張鵬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5月,被告人張鵬利用擔任貴州省建設廳副廳長,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相關人員在承接工程項目、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442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張鵬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張鵬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認罰,受賄贓款已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張鵬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