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被拍乘客安全帶「垂直」遭罰 逆轉再逆轉開罰有據
臺中市林姓男子在去年初開車行經國道五號時,被國道警察拍到,右前座乘客未系安全帶,經放大檢視畫面後確認,乘客的安全帶是「垂直的」,警方依法告發車主3000元,林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採信駕駛說法,認爲前座乘客使用手機傾斜身體,導致安全帶未斜置,裁決處上訴後,二審認定,安全帶未從右肩往左腹採「三點式」使用,即屬違規,判罰確定。
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在去年1月12日上午8時許,駕駛轎車行經國道五號南向54公里處時,被國道警察第九公路警察大隊拍到,右前座的乘客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依法告發,林收到舉發單後,向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陳述,但經國道警察確認後,認定開罰有據,裁罰3000元。
林男不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警方告發的影像中,右前座的乘客右肩有一個長條狀的物品,顯示有系安全帶,會呈現「垂直」的原因,主要是因爲當時乘客爲了使用手機,身體略微前傾,所以纔會沒有自然斜置在胸前。
一審審酌,根據告發的影像可發現,該名乘客右肩的確有一個長條帶狀物品,略微垂直,與一般繫好的安全帶斜置與胸前不同,但該帶狀物品的長、寬都與安全帶類似,加上現今車輛,若未系安全帶,車輛會發出警鳴聲,難以想像林與前座乘客,會在安全帶蜂鳴器持續響起的情形下,會將安全帶解下或未予繫上,認爲此案證據不足,判林免罰。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不服,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上訴,二審審酌,根據舉發機關採證相片、放大照片顯示,該車右前座乘客右肩有一長條帶狀物品,僅自右肩垂放乘客身體右側,乘客右肩、右胸處無外套或其他物件阻擋,
二審指出,道交條例所說「未依規定系安全帶」者,是指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系安全帶;或未依三點式安全帶的使用方式系妥安全帶,所謂三點式安全帶是肩部安全帶從肩部斜下,越過胸口至臀部,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應置手臂上端以上;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並越過臀部,應將釦環緊扣座椅旁的扣座,若未依此而爲,即屬未依規定系安全帶。
二審指出,林男車內右前座乘客使用安全帶方式是右肩往右腋下處,「垂直向下」延伸至右腹下方非扣座處,使用方式未依三點式安全帶的使用方式,因此裁決「開罰有據」,判林要罰,全案確定。
臺中市林姓男子在去年初開車行經國道五號時,右前座乘客系安全帶方式未依規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罰確定。圖/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大隊提供
臺中市林姓男子在去年初開車行經國道五號時,右前座乘客系安全帶方式未依規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罰確定。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