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關鍵條文違憲 周萬來:若未來要修法將配合

憲法法庭昨天針對國會改革法案,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六大部分,幾乎都做出違憲判決。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表示,若立院各黨團認爲未來仍有采取修法之必要,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昨天針對國會改革法案,包括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與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權、藐視國會罪六大部分,幾乎都做出違憲判決。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表示,若立院各黨團認爲未來仍有采取修法之必要,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週一邀請周萬來就「『113憲判字第9號判決』,國會行使職權之困境與未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周萬來在報告中針對合憲與違憲部分依序說明。有關立法程序部分,周萬來表示,憲法法庭判決指出,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尚未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本院有關議事之表決方式的決定與實際運作,憲法法庭判決結果予以肯認系屬本院國會議事自律之範疇。

在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認爲,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僅賦予本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總統並無赴本院爲國情報告之憲法義務。其餘有關國情報告常態化、指定國情報告內容或要求總統答覆部分,均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失其效力,對此判決予以尊重。

有關質詢部分,周萬來指出,憲法法庭判決略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除第1項後段增列不得反質詢與第2項及第4項部分內容未牴觸憲法外,其餘各項皆違憲失其效力,本條之判決結果與修正前之原條文幾無二致。

周萬來說,人事同意權部分,憲法法庭基本上肯認人事同意權審查程序屬國會自律範疇,原則上合憲;另被提名人於書面答覆相關問題及列席說明與答詢前,不負任何具結義務,且不得裁處罰鍰,本院在相關審查程序後僅得爲同意與否之決定。

他強調,未來院會或委員會有關同意權審查程序,將以未經宣告違憲之新規定運作。

至於行使調查權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認爲,本院僅得以調查委員會行使調查權,不得設調查專案小組爲之,且調查範圍僅於與本院憲法職權行使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據此,至於何者爲「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之事項」,應屬立法形成權之部分,是否再修法作更明確性規範,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在舉行聽證會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略以,政府人員應邀出席本院各種委員會,併爲說明或陳述意見,乃政治責任之一環,其備詢與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另人民於憲法上並無配合本院行使職權之義務,是以本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強制其等出席、提供證言或陳述意見。惟因欠缺強制力或處罰機制,其執行成效尚待進一步觀察,未來修法方向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刑法第141條之1部分,周萬來說,憲法法庭判決認爲,刑法第141條之1有關藐視國會罪違憲之主要理由,在於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由於其他民主先進國家不乏相關立法例,未來是否再進行修法,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最後,周萬來強調,爲持續強化國會取得充分、完整之資訊權力,併發揮立法監督之效,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在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後,本院各黨團及委員如認爲未來仍有采取修法之必要,亦尊重委員提案及審議結果,也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使本院職權行使更爲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