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內經營沙灘車法院判無罪 墾管處強調繼續取締

之前墾丁國家公園興起違法沙灘車活動,包括龍磐公園、水蛙窟社區等處草原遭沙灘車蹂躪,出現一條條黃土痕;檢警雖將業者移送,但最終法院認爲舉證不足判無罪。墾管處強調,仍會繼續加強取締工作,也呼籲遊客不要從事非法沙灘車活動。

透過當時的空拍畫面,可看到水蛙窟社區大片草原,因沙灘車長期來回輾過出現多條黃土痕跡,造成裸露面積及土壤沖蝕擴大。業者違法經營沙灘車招攬遊客飆車、夜賞梅花鹿及觀星,次數多達2688次,屏檢依違反國家公園法、妨害公務等罪,將張姓等業者4人起訴。

不過後來法院認爲,4人違反國家公園法第25條後段及刑法第138條所舉的證據不足,均判無罪,全案可上訴。但法院仍認定有違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7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的地區)、第8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的行爲),因此該受行政罰制裁。

墾管處因此依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禁止從事沙灘車、滑沙、陸上風帆等遊憩活動」,針對從事沙灘車的遊客每次每人罰款3000元,並與保七總隊第八大隊加強取締工作。

墾管處強調,之前取締違法遊客368件,目前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已沒有沙灘車營運,也在公路電子看板告知遊客,也呼籲遊客不要從事非法沙灘車活動,避免受罰也保護自身安全。

墾管處取締違法營業沙灘車。圖/墾管處提供

墾管處取締違法營業沙灘車。圖/墾管處提供

沙灘車在龍磐公園、水蛙窟社區等處,在草原上壓出一條條黃土痕。圖/墾管處提供

墾管處立標示牌。圖/墾管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