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五檔
11月2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出,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五檔,分別爲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權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三檔,分別爲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不良資產。不動產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三檔,分別爲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不良資產。
辦法規定,對於優先股、永續債等,按照發行人對其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爲固定收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含有符合規定的保證條款的股權投資計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類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保險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準確評估投資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資產是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境內和境外投資資產。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類是指保險公司按照風險程度將保險資產劃分爲不同檔次的行爲。
第三條 保險公司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風險分類:
(一)真實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真實、準確地反映保險資產風險水平。
(二)及時性原則。按照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履約能力以及保險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地調整分類結果。
(三)審慎性原則。風險分類應穿透識別保險資產,分類不確定的,應從低確定分類等級。
(四)獨立性原則。風險分類結果取決於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的獨立判斷。
第四條 下列資產不包括在本辦法之內:
(一)現金及流動性管理工具,包括庫存現金、銀行活期存款、銀行通知存款、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市場類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央行票據、商業銀行票據、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同業存單、拆出資金、存放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的清算備付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機構賬戶的資金等;
(二)存在活躍市場報價的上市普通股票(不含納入長期股權投資的上市普通股票)、存託憑證、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含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境外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公募)、可轉債、可交換債等;
(三)符合償付能力監管規則豁免穿透條件的理財產品、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支持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
(四)金融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
(五)自用性不動產;
(六)爲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形成的相關資產;
(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資產。
第二章 固定收益類資產風險分類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收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一)定期存款、協議存款、結構性存款、大額存單等;
(二)債權類資產,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政府支持機構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中期票據、國際機構債券、債權投資計劃、固定收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固定收益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支持計劃、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固定收益類專項產品等。
第六條 固定收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五檔,分別爲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能夠履行合同,沒有客觀證據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時足額償付。
(二)關注類:雖然存在一些可能對履行合同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但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目前有能力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級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資產已經發生信用減值。
(四)可疑類: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已經無法足額償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資產已發生顯著信用減值。
(五)損失類: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只能收回極少部分資產,或損失全部資產。
對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債務人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結構特徵、增信措施以及產品管理人情況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第七條 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應考慮以下風險因素:
(一)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和合規情況;
(二)資產的信用評級以及重組情況;
(三)抵(質)押物的資產屬性、流動性水平、對債權覆蓋程度等情況;
(四)資產履行法定和約定職責的情況,包括資產權屬狀況、資金按用途使用情況等;
(五)資產價值變動程度以及資產信用減值準備計提情況;
(六)利用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信用保護工具等進行風險管理的情況;
(七)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情況;
(八)其他影響資產未來現金流回收的因素。
第八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至少歸爲關注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操作性或技術性原因導致的短期逾期(7天以內)除外;
(二)資產發生不利於保險公司的重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調整債務合同本金、利息、還款期限等;
(三)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發生可能影響資產安全的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其他債務發生違約或重組等;
(四)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賬面餘額佔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前項有關情形。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至少歸爲次級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90天;
(二)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
(三)資產的外部信用評級出現大幅下調,導致債務人的履約能力顯著下降;
(四)重組資產在合同調整後,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當期足額還款但財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
(五)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於外部信用評級出現大幅下調等,導致其履約能力顯著下降,資產產生少量損失;
(六)抵(質)押物質量惡化,其價值不足清償債權額,導致資產產生少量損失;
(七)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管理團隊和專業人員流失、受到行政處罰等,導致資產產生少量損失;
(八)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賬面餘額佔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有關情形,或產品預計損失率連續12個月大於零。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至少歸爲可疑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270天;
(二)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減值準備佔其賬面餘額50%以上;
(三)資產被依法凍結、因擔保或抵(質)押而無法收回等造成資產處置受限;
(四)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惡化,包括但不限於停業整頓、被接管、逃廢債務等,導致資產產生較大損失;
(五)抵(質)押物質量嚴重惡化,其價值不足債權額的50%,導致資產產生較大損失;
(六)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惡化,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管理團隊和專業人員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被重組或併購等,導致資產產生較大損失;
(七)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賬面餘額佔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情形,或產品存在較大損失風險,預計損失率在50%以上。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收益類資產至少歸爲損失類:
(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超過360天;
(二)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且減值準備佔其賬面餘額90%以上;
(三)資產被違法挪用或套取、資產已滅失或喪失價值;
(四)債務人、擔保人等相關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經營狀況、信用狀況等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於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五)抵(質)押物已滅失、喪失價值或無法履行擔保義務,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六)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於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件、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七)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賬面餘額佔比9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情形,或產品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預計損失率在90%以上。
第三章 權益類資產風險分類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益類資產,包括但不限於: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含納入長期股權投資的上市普通股票)等;
(二)股權金融產品,包括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計劃、債轉股投資計劃、權益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權益類及混合類組合類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權益類及混合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權益類專項產品等。
第十三條 權益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三檔,分別爲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資產價值波動處在正常範圍,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資產會確定發生損失。
(二)次級類:由於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下降,即使採取措施,資產也將發生顯著損失。
(三)損失類:由於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大幅下降,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資產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對股權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股權所指向企業的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權益類資產至少歸爲次級類:
(一)被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股利分紅狀況、股權退出機制安排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於連續三年不能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分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被重組或併購等,導致資產產生顯著損失;
(二)股權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管理團隊和專業人員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被重組或併購等,導致資產產生顯著損失;
(三)股權金融產品連續三年未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賬面餘額佔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有關情形;
(四)即使採取措施,資產仍存在一定損失風險,預計損失率連續三年大於零,或預計損失率爲30%以上。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權益類資產至少歸爲損失類:
(一)被投資企業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股利分紅狀況、股權退出機制安排等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於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股權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於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件、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股權金融產品賬面餘額佔比8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有關情形;
(四)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資產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預計損失率爲80%以上。
第四章 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類資產,包括以物權或項目公司股權方式持有的投資性不動產以及主要投資於此類資產的股權投資基金等不動產金融產品。
第十七條 不動產類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爲三檔,分別爲正常類、次級類、損失類,後兩類合稱不良資產。
(一)正常類:資產價值波動處在正常範圍,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資產會確定發生損失。
(二)次級類:由於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下降,即使採取措施,資產也將發生顯著損失。
(三)損失類:由於市場風險等導致資產價值大幅下降,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資產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對不動產金融產品的風險分類,應按照穿透原則,重點評估最終投向的不動產項目質量和風險狀況,同時考慮產品管理人情況、風險控制措施、投資權益保護機制、產品退出機制安排等因素,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對於基礎資產爲多個標的、難以穿透評估的,可按照預計損失率情況對產品進行風險分類。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動產類資產至少歸爲次級類:
(一)不動產項目的產權權屬、權證配備、所在區位、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項目經營、擔保抵押、資金融通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權證手續不健全,存在權屬爭議,項目出現損毀,工程進度嚴重滯後,項目正常經營期間營業收入和現金流出現嚴重且非暫時性降低等,導致資產產生顯著損失;
(二)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方不能履行合同或協議、停業整頓、被重組或併購等,導致資產產生顯著損失;
(三)資產被依法凍結、因擔保或抵(質)押而無法收回等造成資產處置受限;
(四)不動產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發生顯著不利變化,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管理團隊和專業人員大量流失、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停業整頓、被重組或併購等,導致資產產生顯著損失;
(五)不動產金融產品連續三年未按照合同約定分配收益,或賬面餘額佔比5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情形;
(六)即使採取措施,資產仍存在一定損失風險,預計損失率連續三年大於零,或預計損失率爲30%以上。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將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動產類資產至少歸爲損失類:
(一)不動產項目的產權權屬、權證配備、所在區位、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項目經營、擔保抵押、資金融通等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於權屬落空,資不抵債,被吊銷許可證件,被司法拍賣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二)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等相關方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件、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三)資產被違法挪用或套取、資產已滅失或喪失價值;
(四)不動產金融產品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狀況、經營狀況、信用狀況、合規情況、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能力等嚴重惡化,包括但不限於停止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件、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等,導致資產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
(五)不動產金融產品賬面餘額佔比80%以上的投資標的存在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有關情形;
(六)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後,資產將全部損失或只能收回少部分,預計損失率爲80%以上。
第五章 風險分類管理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健全資產風險分類管理的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董事會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承擔最終責任,監督高級管理層履行風險分類職責。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資產風險分類制度,推進實施風險分類工作,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資產風險分類制度,內容包括分類流程、職責分工、分類標準、分類方法、內部審計、風險監測、統計報告等。資產風險分類方法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投資職能部門負責初評、風險管理職能部門負責複覈、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負責審批的工作機制,確保風險分類過程的獨立性,以及分類結果的準確性和客觀性。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的,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投資職能部門進行初評,風險管理職能部門進行復核,出具經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審批後的風險分類結果,並及時報送保險公司;整體風險分類結果應由保險公司的董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負責最終審批,確保資產分類工作的獨立、連貫和可靠。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的初評人員和複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業務管理、財務分析、法律合規等能力和知識,掌握資產風險分類的工作機制、標準和方法。保險公司應通過定期培訓和後續管理措施保證風險分類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強化信息系統保障,維護風險分類功能安全穩定運行,確保能及時有效調取資產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進行資產風險分類的頻率應不低於每半年一次。當出現影響資產質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時,應及時調整風險分類結果。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將不良資產上調至正常類或關注類,資產應至少連續六個月符合相應資產分類標準,並履行風險分類審批程序。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產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分類結果的應用,重點關注不良資產、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以及公允價值長期低於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動態監測風險變動趨勢,深入分析風險成因,充足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時採取風險防範及處置措施。
保險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要求,對固定收益類資產計提信用風險損失準備的,應加強預期信用損失法管理,完善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模型,及時充足計提信用風險損失準備。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加強檔案管理,確保風險分類資料信息準確、連續和完整。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進行資產風險分類,不得出於粉飾財務報表、提升績效等考慮隨意調整資產風險分類結果,不得瞞報、漏報、故意遲報不良資產,不得將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用於不正當競爭、誤導金融消費者等非法或不當目的。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將資產風險分類制度、程序和執行情況納入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審計。對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責令保險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不接受審計報告和行業通報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可向相關部門移送線索材料,由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完善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辦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且與本辦法的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現場調查等方式,對保險公司資產風險分類實施持續監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向保險資產負債管理監管信息系統定期報送資產風險分類情況,包括以賬面餘額爲基礎計量的風險分類結果、不良資產的成因分析和風險處置措施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將保險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及結果納入監管評價體系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審慎評估保險資產質量和風險,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資產風險分類監管要求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與保險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
(二)印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保險公司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意見和擬採取的糾正措施等;
(三)要求保險公司加強資產風險分類管理,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並報監管機構備案;
(四)責令保險公司採取有效措施緩釋資產風險。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除採取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對於優先股、永續債等,按照發行人對其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爲固定收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對於含有符合規定的保證條款的股權投資計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按照固定收益類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在資產風險分類過程中,應提升預計損失率計算的科學性,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資產質量和風險程度。
本辦法所稱預計損失率=(投資成本-已回收金額-預計可收回金額)/投資成本*100%。
投資成本爲資產初始購置成本(含購買費用)。
已收回金額爲資產存續期間收到的本金、利息以及分紅收益等。
預計可收回金額原則上應以公允市場價格爲基礎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可將資產最近一次融資價值或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作爲預計可收回金額,不滿足上述條件的,可採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等估值技術確定預計可收回金額。對於淨值化管理金融產品,原則上以產品管理人提供的產品淨值或估值作爲預計可收回金額,風險情形下淨值或估值與實際情況存在較大差異的,可聘請外部專業機構開展估值。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狀況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處經濟貿易環境,行業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政策法規變化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盈利情況、流動性水平等情況。
本辦法所稱信用狀況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聲譽情況、外部信用評級、保險公司對其內部信用評級、徵信記錄、債務償還意願和記錄、重大訴訟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債務違約情況、債務重組情況等。
本辦法所稱合規情況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情況以及被採取監管措施、紀律處分、自律懲戒或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情況。
本辦法所稱已發生信用減值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第四十條或保險公司的會計政策,因債務人信用狀況惡化導致的資產估值向下調整。
本辦法所稱重組資產是指因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爲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債權人對債務合同作出有利於債務人調整的金融資產,或對債務人現有債務提供再融資,包括借新還舊、新增債務融資等。
本辦法所稱逾期天數自合同約定之日起計算,合同約定寬限期的,可以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本辦法所稱“以內”“以上”均含本數,“超過”“不足”不含本數。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關於試行〈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的通知》(保監發〔2014〕8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