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大老徐立德休妻不成 二審判準離婚遭最高法院廢棄
曾擔任行政院副院長、國民黨大老徐立德8年前與音樂家陳怡伶(如圖)結婚,婚後2人感情不睦,徐男在2015年搬離住家與兒子同住,未再與陳女同居並訴請離婚,一審不準,二審逆轉判準,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曾擔任行政院副院長、國民黨大老徐立德8年前與音樂家陳怡伶結婚,婚後2人感情不睦,徐男在2015年搬離住家與兒子同住,未再與陳女同居並訴請離婚,一審不準,二審逆轉判準,上訴後,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指出,陳怡伶始終否認有分居的事實,並未就「徐立德主張兩造自2015年初開始分居迄今的事實」爲相同的陳述,是否屬「自認附有限制」,應否視有自認?高院應依家事事件法相關定予以探究,因此發回更審。
徐立德提起離婚訴訟主張,他與陳怡伶在2013年6月21日結婚,因生活習慣、價值觀的差異,他2015年初搬離與兒子同住,未再同居,2016年8月間,陳女與其父母發生糾紛多次怪罪他,並主動提出離婚的想法。
徐立德指控2016年12月間,陳女將婚前的私事經其父母批露見諸於媒體報導後,她自殘行爲,以此爲情緒勒索,但他已年老,難以承受,婚姻已生有破綻,且陳女也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願,因此訴請法院判準離婚。
一審法院駁回徐立德的請求,但高院審理後,認爲徐男與陳女2016年後分開居住,未共同生活,且雙方互相怪罪並心生怨懟,陳女嘲諷徐將因無須扶養陳女而感到歡欣,徐亦接受陳女離婚的請求,兩造之婚姻因此發生破綻。
高院認爲,徐男與陳女的婚姻發生難以回覆破綻,是因2人在分居期間,陳女未能理性溝通,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而徐男也未予以體諒、給予支持,相互協力,雙方皆無努力修補婚姻關係之意願,有責程度同屬相當,所以徐男訴請離婚,應予准許。
去年高院判準離婚後,陳怡伶召開記者會表示,徐搬走離家,她非常擔心先生的身體健康,一直透過手機軟體和他保持聯絡,徐立德還會送花、送水果給她,所以從來沒有不願修復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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