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環保局准許中龍鋼鐵廢棄物增量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中市環保局准許中龍鋼鐵廢棄物增量,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發回更審。(本報資料照)
中鋼子公司中龍鋼鐵2015年被環保署發現總廢棄物量超量,隔年申請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經臺中市環保局審覈修正通過,居民與環保團體不服提告,一審判決撤銷該變更案。經中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24日認爲,一審中對於專家判斷、決議過程、廢棄物認定和含水量都未調查清楚,因此廢棄原判決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2015年3月環保署督察位於臺中市龍井區的中龍鋼鐵公司時,發現該公司鋼鐵總廢棄物量每年達297萬噸,超過當初環評覈準量26萬多噸,臺中市政府於是要求中龍公司辦理環評。
隔年中龍提出「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2期第2階擴建計劃環境影響說明書(第3次)變更內容對照表」,申請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修正,獲中市環保局環評委員會審覈通過。但居民和環團對此無法接受而提告。
一審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部分居民符合利害關係人身分(適格),環保局將廢棄物認定爲資源物質且未考慮含水量,導致中龍廢棄物爆量,已對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卻評估對環境影響輕微,判決撤銷原處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審對於環評會議所形成的專家判斷、程序是否正當、決議是否充分思辨、廢棄物如何認定、含水量如何誤差以致對環境影響並非輕微,上述種種均未詳查而發回,並以最高行此次判決的見解,重新判斷變更案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