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不要隨便放爆竹煙火 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北市消防局表示,可以音效取代施放爆竹,更環保安全。(翻攝照片/林鬱平臺北傳真)
北市消防局表示,可以音效取代施放爆竹,更環保安全。(翻攝照片/林鬱平臺北傳真)
北市消防局宣導施放煙火爆竹管制辦法及安全需知。(翻攝照片/林鬱平臺北傳真)
農曆過年期間,不少民衆會應景施放爆竹煙火,增添年味,北市消防局提醒,在施放前一定要特別注意爆竹煙火施放安全的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消防局表示,日前嘉義市軍輝橋附近傳出巨大的煙火聲響,驚動了附近民衆,事後調查發現民衆未經申請即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被開了4張罰單,合計將處以42萬元罰鍰,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否則可能再觸犯公共危險罪。
消防局表示,專業爆竹煙火必須經過申請,纔可以施放;而民衆在市面上可以買到的是一般爆竹煙火,購買時一定要確認有無張貼認可標示。
另外在施放前也要特別留意包裝上標示的「煙火類別」、「使用說明」及「安全距離」等事項,應依其安全標示及限制進行施放,例如「飛行類」的如沖天炮至少有10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而「升空類」的也有20公尺的距離,如果施放時未依照使用說明,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臺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禁止於加油(氣)站、瓦斯行、高速公路、大衆捷運系統及高架道路、古蹟、醫院、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及基地範圍內燃放爆竹煙火。
消防局也特別提醒家長,12歲以下兒童施放爆竹煙火時,應由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若無陪伴,家長或監護人最高可以罰1萬5000元罰鍰。升空類、飛行類、摔炮類的一般爆竹煙火是禁止兒童施放,販賣這3類爆竹給兒童,也會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