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涉貪茶葉罐收2萬美元判囚8年 檢提再審遭駁回確定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涉貪遭判刑8年入獄服刑,4年前保外就醫,檢察官爲她聲請再審,去年底遭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與郭女不服都提抗告,最高法院不符合再審程序的新事實、新證據,沒有可以合理懷疑得以動搖確定判決,駁回再審聲請確定。
郭女被控在交通部長任內,收受有意投標臺鐵臺北車站商場的南仁湖集團負責人父子李清波、李宗賢塞在茶葉罐內的2萬美金,她一、二審獲判無罪,但高院更一、更二審認定她與李男間確有收賄的對價關係,將她改判刑8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郭瑤琪入獄服刑,在服刑近2年後,2016年因重病獲准保外就醫,後來監察院調查認爲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當時任監委的陳師孟說:「郭瑤琪有罪?不是我瞎眼,就是法官良心被狗吃掉。」
前年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爲,郭瑤琪否認收受賄款美金2萬元,且賄賂罪對價關係的認定,各法院實務判決遇案不同,言人人殊、莫衷一是,由於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的重要性,有加以闡釋釐清的急切性,於是幫郭女提起非常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
去年高檢署爲郭女聲請再審被高院駁回,檢方提抗告主張郭沒有收茶葉罐的2萬元美金,且當年檢方及法院沒有讓她接受測謊;郭女也提抗告,理由比檢方多了一項,主張高院沒有依再審新規定,通知她到場陳述意見。
但最高法院認爲,檢方及郭女只是一再重複爭執原確定判決所提的辯詞,尚不足以對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產生合理之懷疑,測謊部分則是得否提非常上訴的理由而非再審,檢方與郭女所提的非新事實及新證據,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