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抵稅地與民間交換 有前提

國有抵稅不動產過去只有易於變價才能與民間進行交換,未來即使是大面積的抵稅地,只要易於活化利用,也可進行交換。國產署在交換後,就可以經由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等使用權釋出的多元方式取得收益,再解繳各級政府公庫。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於2000年9月8日訂定發佈,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佈日期爲2022年10月18日。國產署表示,不僅大面積抵稅土地,小面積抵稅不動產若有交換前後不易變價,或交換後並同毗鄰國有不動產面積逾499坪而無法辦理出售變價、但交換後易於活化利用者,也可透過相關放寬取得收益。

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國有不動產有五種情形,即不得與他人所有不動產辦理交換,包括公共設施用地、已設定他項權利、已出租、抵稅不動產和已被佔用。

但相關辦法也訂有但書,例如經他項權利人同意者、經承租人同意者或被佔用但經申請人承諾自行處理者,都不受限制。至於抵稅不動產的部分,原規定交換後取得的不動產較易變價者可不受限,這次則新增易於活化利用者也可不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