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小衙門的共犯結構(王麗莎)

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造成46人死亡,燒出老舊公寓大樓管理問題,內政部表示,研擬修法強制成立管委會,同時停業場所公安將納管。(報系資料照)

你住的社區大樓,有沒有收到過律師事務所的業務信?信中主要是告訴管委會,如果遇到跟個別住戶的糾紛,尤其是有人沒繳管理費,找他們的事務所諮詢或是打官司就對了。這可能是政府頒佈法令,要求新蓋好的公寓大廈都必須成立管委會之後,纔出現的一個新市場。

近來在法律諮詢的廣播節目裡面,聽衆打電話進去最常出現的問題,基本上就是兩大類:一類是詢問包含動產和不動產該如何區分的遺產相關問題,另一類就是詢問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產生糾紛,該如何解決的問題。原本政府希望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的目的,是希望有些公共事務由住戶自行處理、自行治理即可,殊不知之後卻也引發了更多問題。

而且你可能很難想像,如果向專業法律人士請教管委會糾紛相關問題的時候,幾乎十件裡面有九點九件,你諮詢的對象都會站在管委會那邊。民意代表就不必說,因爲不管管委會裡面實際運作的是幾個人、實際代表幾個住戶,但表面上代表的就是這個社區或是這個大樓的所有住戶。你是一個選民,管委會背後可能是很多個選民,不管到底糾紛背後的真相,是誰是誰非、誰對誰錯,總之都不好得罪。所以說,民意代表遇到這類糾紛除非必要,否則絕對是能避就避、能躲就躲。

那律師爲什麼會站在管委會那邊呢?因爲通常這類的案件,都是說大不大、說小不小的民事糾紛。以金額來說,大概也就是新臺幣幾萬塊的事。講句比較現實的話,這些爭執賠償的費用,一般民衆光是請律師可能就不夠了。與其曠日廢時請律師幫你打官司,律師可能會直接建議你:算了啦,花錢消災就好。

比方在法律節目上,有位打電話諮詢的民衆就說,大樓公用的消防栓破裂漏水,結果流出來的水都流到自己家裡,把傢俱都泡壞了。這位民衆其實也只是自認倒楣通知管委會,要求把消防栓修好即可。結果管委會就回復說,既然這個是你家外面的消防栓,那乾脆就各付一半,管委會支付一半,這名住戶支付一半,一起修這個消防栓。這位民衆纔會因此大感不解。因爲消防栓也不是他破壞、也不會只是他在用,而是整棟大樓的公共設施。明明應該管委會用公費解決的問題,爲什麼還要個別住戶分攤?因此纔將這個情況提出來詢問,想了解要怎麼解決。

結果就如上面所描述的,律師聽完之後的第一個反應就是,反正管委會要住戶負擔的,也不過就萬把塊。如果到時候拖很久,或是真的要請律師打官司,花的時間成本和金額,肯定會超過這個數目。既然結果都是要花錢,那就直接接受管委會的提案就好。

未必是說這些律師主觀想要站在管委會的立場,要一般民衆息事寧人;而是應該站在這個制度設計,和讓民衆爭取自身權益的整個司法程序來看這個狀況。但依照現行的法律和制度,的確對於只想得到一個公平與正義的民衆並不友善,也間接就促成了許多小衙門自治所產生的亂象。這或許是政府當初始料未及,卻已經天天上演的民生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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