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3線1高官淪詐團共犯 得利4021元丟工作還要入監

海巡署秘書室前視察洪肇義以辦案、投資等理由,要求辦公室同仁交出新辦的金融卡帳密,連同自己的帳戶交給詐騙集團當工具,海巡署審議後覈定洪免職,洪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洪敗訴,刑事部分,高雄高分院審結,依詐欺罪判洪1年徒刑,犯罪所得4021元沒收,洪得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洪肇義爲海巡署三線一星高官,擔任海巡署視察期間,和署內替代役認識詐欺集團成員,並以投資虛擬貨幣、偵辦刑案分配獎金等理由,遊說其他替代役交出帳戶,提供給集團作爲犯罪工具。

3年前高雄市刑大偵辦詐欺案件,循線查出洪肇義涉案,同年7月間前往海巡署本部秘書室搜索,洪被逮後由法院裁定羈押禁見,當時海巡署先覈定記大過一次。

事後檢警調查後,發現洪肇義以投資虛擬貨幣、投資使用爲由,向其他同仁要求提供金融帳戶帳號、密碼及金融卡,同仁迫於洪的權勢,交出帳密,連同自己的帳戶交給集團使用。

三線一星高官成爲詐團人頭戶,海巡署認爲洪肇義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2021年8月18日覈定免職,檢方偵辦後,發現洪不僅充當人頭戶,還將入帳的詐欺款項轉至其他帳戶,偵結依加重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嫌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洪仍否認涉案,稱他是投資數百萬元失利,因揹負鉅額債務,才與對方合作虛擬貨幣交易,並提供自己與同事帳戶,供買家匯入,他也是詐欺被害人,並未涉入詐團洗錢。

但法官認爲,洪肇義身爲海巡署高官,還是警大碩士,從警多年應該知道不得任意交付帳戶,何況洪取得款項後,又領現交付給其他人,且洪經手金額不小,卻未留任何單據,依據他的工作經驗,應可知這次詐團刻意隱匿金錢去向。

法官綜合相關事證,認定洪爲詐騙集團的共犯,依詐欺罪判1年,併科罰金10萬元;另犯罪所得部分,計算被害人損失,洪從中抽取0.5%手續費,僅得手4021元,宣告沒收。

洪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採認一審見解,維持原審刑度,可再上訴。

洪因涉入詐騙遭海巡署免職,他打行政訴訟爭取撤銷處分,但北高行發現,洪肇義不僅被高雄高分院判刑,桃園、新北等地仍有案件審理中,日前判洪敗訴,可上訴。

海巡署外觀。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