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港發照弊案 2人判刑 8警緩起訴
臺中市航港局宋姓技佐承辦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業務,協助臺中港務警察局李姓科員及8員警等人未考試核發執照、期滿換照或自用執照轉營業,臺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宋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航港局宋姓技佐承辦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業務,因涉收賄發照被判刑9年2月,他服刑時回想起曾「幫」臺中港務警察局人員未考試發照、換照或自用執照轉營業,再咬出李姓科員及8員警,臺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宋3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李判刑8月,另8警認罪獲緩起訴,可上訴。
宋男1989年起在臺中港務局任職,歷經組織改造,之後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擔任技佐,負責遊艇及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的核發、換髮及補發業務。
宋自2007年起涉嫌收賄違法制核、換髮駕照,有人免試發照、測試沒過關也發照,甚至僞制核發的「自用」執照,也可改成「營業」執照。宋被判9年2月、褫奪公權8年確定,他入監後想起2006年5月至2015年期間也「幫過」臺中港務警局人員。
宋咬出李姓行政科員及北堤派出所、西碼頭派出所、中突堤派出所等8名員警等共9人,其中,2007年向胡姓員警收5000元賄款,其他人全憑交情未收錢。8名員警均認罪,僅李男不認罪,辯稱所持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照並未託人辦理,並強調「我身爲警察人員,根本不會違法」。
但經查,李的「自用」駕照是2006年6月間由宋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電腦系統」鍵入資料異動,並於同年7月20日發照;「營業用」駕照是2006年7月11日由宋登入異動,並於同日核發。法官不採信李男說法,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宋3年4月、褫奪公權6年,李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