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電廠超量用煤發電 環署重罰臺泥4.4億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日表示,依「行政罰法」對臺泥集團投資的花蓮「和平火力電廠」,未依環評法確實遵守執行環評審查結論,追討「不當利得」,裁罰4億4192萬餘元。
環保署上午緊急召開記者會指出,和平火力電廠的環境影響評估承諾,爲每年用煤量344萬噸;但在2009、2010年連續2年,和平電廠分別超量用煤約7萬8000噸及18萬噸,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執行環評審查結論事項。
環保署指出,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水泥工業區內興建2座660千瓩次臨界燃煤發電機組,於87年間經環保署環評審查通過,其中曾依法辦理變更發電燃煤使用量,由每年253萬公噸變更爲每年344萬公噸燃煤使用量。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據以向花蓮縣政府申請「生煤使用許可證」用量上限爲每年344萬公噸。
環保署查覈該發電廠近年燃煤使用量,發現98年及99年均有超出環評審定用煤量上限每年344萬公噸情形。其中98年度用煤量達351萬7,925公噸超出77,925公噸,曾遭花蓮縣政府查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10萬元。
環保署依環評法監督,發現該廠99年度使用燃煤發電用煤量362萬738公噸,繼續超量使用達180,738公噸,違反環評審查結論之限制,連續兩年超量使用燃煤,違反環評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規定。
因環評法最高罰額僅爲150萬元,與該公司違法增加燃煤所獲得的利益4億4,192萬9,966元相差至巨!爲遏止開發單位不遵守環評審查制度的行爲,環保署引用行政罰法規定加重裁罰處分,抵銷此一違法行爲所獲得全部利益,以去除其繼續違反環評限制的誘因。
環保署估算,和平電廠在這兩年因超量用煤發電,轉賣電力給臺電各獲利1.8億元及2.5億元,合計4.3億餘元,加計利息,和平電廠不當利得達4億4192萬餘元,依「行政罰法」罰款,也創下裁罰新高紀錄。
環保署近兩年執行「追繳不當利得」,在查證屬實後,追溯排污業者違法期間內省下的成本及獲利,一併追繳;環保署認爲,對違法企業和機關有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