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恰北北」小六女12天嘿咻6次 桃園男到臺南約會帶回家同居
▲法官認爲,女童當天穿卡通圖案的T恤及牛仔短褲,揹卡通圖案包包,可預見她可能未滿14歲。(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翻攝pixabay免費圖庫)
桃園一名張姓男子把住在臺南的小六女童帶回家裡,12天內嘿咻6次,等於2天一次,但他辯稱不知對方未滿14歲。法官認爲,女童素顏、揹卡通包包圖案、不時傻笑,且卡片上有許多手繪小花、愛心、戒指及愛情傘的圖案;張男可預知對方的年齡,因此判刑4年4月。
判決指出,張男(20多歲)2016年8月和女童(11歲)約在臺南市一間國小見面,誘使對方離家外出遊玩同宿,並搭火車帶對方回桃園的租屋處,並在12天內發生6次關係。
張男辯稱,不知對方未滿14歲。辯護人也說,女童長相成熟,身型已有發育,單從外觀很難知道對方未滿14歲;且兩人在要付費的遊戲軟體上認識,依照一般常情,國小生不太可能會有財力玩遊戲;且她有準備換洗衣物到被告家住,可見已有相當的自主生活能力,與一般小學生不同。
但法官認爲,女童臉蛋渾圓、身高中等、髮型樸素,整體而言尚屬稚氣未脫,且她當時穿着卡通圖案的T恤及牛仔短褲、揹卡通圖案包包,脂粉未施,日常打扮上也符合小學生,並無刻意成熟的裝扮。
▼法官說,女童見被告時脂粉未施,日常打扮上也符合小學生,並無刻意成熟的裝扮。(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翻攝pakutaso免費圖庫)
法官說,女童接受警方偵訊過程中,不時有傻笑及回頭與母親談話等害羞,或對母親表示依賴的動作,是一般人從她的平日外觀及舉止,顯可預見她當時可能未滿14歲。
法官指出,女童給被告的手寫卡片上頭印有許多卡通圖案,「祝你天天都開心,雖然我恰北北的,不過你我都還是愛對方,希望我們能繼續在一起,我們一起繼續走下去吧!我們可以永遠一起過情人節(愛心圖案)注意!我不太會畫畫」等。
法官表示,從卡片的文字中可見女童用詞淺白,未有任何修飾,且她的字體歪斜而不端正,運筆尚非流暢,該卡片上又有許多手繪小花、愛心、戒指及愛情傘的圖案,整體觀之,整張卡片充滿稚氣;一般看到卡片的人,得預見製作者可能爲未滿14歲。
法官認爲,被告誘使少女脫離家庭,又多次發生關係,其犯罪動機、目的均屬可議,對她的身心侵害非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部分犯行,態度尚可,且使她離家僅約13日,尚未嚴重侵害對方監督權人的監督權行使,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和誘未滿16歲女子脫離家庭,判4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