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宣判一涉黑犯罪集團案 39人被判刑最高獲刑21年

本報訊記者 王洪 丁俐 通訊員 胥晶)近日,湖北襄陽襄州人民法院依法常文傑等39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常文傑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對被告人郭明安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莊宗良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其他3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案扣押的相關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該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收益,上繳國庫。

自2007年以來,被告人常文傑、郭明安、莊宗良先後網羅被告人王敏劉培匡付生孟國海、張珊珊、王德發、唐遠波等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採用暴力威脅、強拿硬要或者其他手段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0起;持械聚衆鬥毆1起,致多人受傷;非法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與他人串通投標及多起違法活動

該組織憑藉不法手段獲取襄州區唐河白河砂石經營權,壟斷襄州區所轄程河、朱集古驛雙溝鄉鎮的砂石經營長達10餘年之久。期間,通過設卡收費、暴力管制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保護,對唐河、白河砂石開採經營活動形成非法控制,獲取非法收入達2億餘元。在實施砂石開採過程中,嚴重違反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默許甚至鼓勵其實際管控採砂經營戶超量、超深度開採砂石資源,非法採砂2500餘萬噸,造成河勢改變、河岸崩塌、水土流失、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後果。在長達10餘年的砂石經營過程中,僅取得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和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間的採砂許可證。在其他沒有獲得採砂許可證的時段,仍允許採砂經營戶使用抽砂船等禁用的採砂工具破壞性的採掘河道砂石,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並綜合考慮其他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