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宣判一涉黑犯罪集團案 39人被判刑最高獲刑21年
本報訊 (記者 王洪 丁俐 通訊員 胥晶)近日,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常文傑等39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等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常文傑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對被告人郭明安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莊宗良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其他3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四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案扣押的相關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繼續追繳該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上繳國庫。
自2007年以來,被告人常文傑、郭明安、莊宗良先後網羅被告人王敏、劉培、匡付生、孟國海、張珊珊、王德發、唐遠波等人,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採用暴力、威脅、強拿硬要或者其他手段實施尋釁滋事犯罪10起;持械聚衆鬥毆1起,致多人受傷;非法採礦情節特別嚴重;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與他人串通投標及多起違法活動。
該組織憑藉不法手段獲取襄州區唐河、白河砂石經營權,壟斷襄州區所轄程河、朱集、古驛、雙溝等鄉鎮的砂石經營長達10餘年之久。期間,通過設卡收費、暴力管制和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法保護,對唐河、白河砂石開採經營活動形成非法控制,獲取非法收入達2億餘元。在實施砂石開採過程中,嚴重違反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默許甚至鼓勵其實際管控的採砂經營戶超量、超深度開採砂石資源,非法採砂2500餘萬噸,造成河勢改變、河岸崩塌、水土流失、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後果。在長達10餘年的砂石經營過程中,僅取得2007年2月至2008年3月和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間的採砂許可證。在其他沒有獲得採砂許可證的時段,仍允許採砂經營戶使用抽砂船等禁用的採砂工具,破壞性的採掘河道砂石,嚴重破壞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