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0萬元託友賄選!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二審判8月慘丟職務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中)涉賄選遭判刑8月確定(中時資料照片)

前屏東縣九如鄉長張振亮因縣議員吳亮慶判當選無效定讞,遞補選上議員,但張振亮因在2022年參選時,拿30萬元委由江姓友人企圖賄選,一審判決無罪,二審依預備犯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張振亮是2022年11月26日屏東縣議員候選人,他爲期能順利當選,在選前10月20日交付預備賄賂使用之現金30萬元給友人江志鵬,藉由江志鵬曾擔任高樹鄉鄉民代表等職務,在當地人脈較廣,由江自行決定以每票相當金額之對價,向該選區有投票權人賄選。

江志鵬收受30萬元後即藏在其位在高樹鄉田莊段之農地工寮內伺機發放,然因檢警查緝賄選森嚴,於未及轉交予投票權人前,檢方監聽後前往江的住處搜索,江向檢方說明張振亮交付該30萬元之經過及用途,並引領檢察官及調查員前往工寮內查扣其藏放之30萬元。

一審認爲, 江志鵬就該30萬元之用途,前後有「給樁腳」、「讓江志鵬自行處理」或「辦說明會」等版本,但此3種說法均難認其有供承打算向選民行賄之意,縱認是自白,亦因其歷次證述前後不一、已有瑕疵,又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而判決張及江無罪。

二審指出,本件是檢方在查察賄選時,經監聽發現張振亮涉嫌賄選,再參酌民衆檢舉等資料,合理懷疑張交付金錢給江供賄選使用,且江的供詞及檢調人員在江引領下前往工寮內查扣30萬元現金,綜合各項證據互參剖析,2人確有共同預備賄選之犯行,各判刑8月及可易科罰金之刑4月,分別褫奪公權3年及2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