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廣告鬆綁!保養品標榜美白「提證明即可」不再限特定成分

保養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示意圖。(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洪巧藍臺北報導

食品藥物管理署今(19)日預告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相關草案規範中放寬認定準則,過往美白產品必須是使用國內規範的13項成分纔可以宣稱美白,新法上路後只要提出相關證明,就可以標榜美白;準則中也把化粧品可以使用以及不可以使用的廣告宣傳詞句條列,廣告若涉及誇大不實,罰則上限自5萬拉高到20萬;若宣稱醫療效能者,最重更可開罰500萬元。

食藥署企科組組長許朝凱表示,配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法即將上路,預告訂定「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僞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草案,重申化妝品不能涉及虛僞誇大或醫療效能。

舉例來說,虛僞誇大中就包含不得提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的詞句,如:活化毛囊、增強(增加)自體免疫力、改善微血管循環、增加細胞新陳代謝、促進(刺激)膠原蛋白合成、瘦身、減肥、去脂等;至於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則包含:換膚、去痘疤、消除(揮別)黑眼圈、消除狐臭消炎殺菌、修復受傷肌膚皺紋填補、除皺、消除皺紋、促進毛髮生長

許朝凱表示,過往保養品可以標榜美白僅有食藥署正面表列的13種成分,規範則放寬,只要可以提出證明證實使用成分有美白效果即可使用相關詞句,洗臉卸粧用品、沐浴用品與香皂等也開放可以標榜美白。

此外,新增納管牙膏類產品,過去一般牙膏類商品僅可針對「含氟」、「殺菌」成分等進行標示宣稱,但新草案則允許業者,只要有佐證也可以宣稱其他成分的效果。

許朝凱強調,預告草案將進行爲期60日之預告評論期,若無特別意見將隨新法實施,預計今年5月上路。未來若違反規定,依照新法虛僞誇大可處4萬到20萬元;至於宣稱醫療效能者,則可開罰60萬到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