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保護區土地未申設停車場 新北市府開罰3千並限改

前立委黃國昌。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許正宏攝影

前立委黃國昌汐止保護區土地遭質疑有停車場。土地承租人未於新北市交通局發函於7月29日前依法申設停車場,交通局今天裁處新臺幣3000元罰鍰並限期改正。

民主進步黨籍新北市議員張錦豪日前在社羣網站臉書Facebook表示,黃國昌女兒持有的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162地號、黃國昌持有的163地號,共有20到25個停車位。另有媒體報導,土地承租人指是自己把土地改爲停車場使用,黃國昌不知情。

交通局表示,汐止區水源段162地號土地是汐止都市計劃範圍內的「保護區」,同地段163地號土地是「道路用地」。

交通局說,「道路用地」屬既成道路,本來就可停放車輛,不需申請臨時路外停車場;不過「保護區」土地則有申設必要,日前已發文給地主,要求在15天內申請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許可。地主表示已轉達給承租者,要求合法使用。

新聞局表示,由於停車場申請許可期限於29日到期,交通局未收到申請資料,但因最後申請期限適逢假日,交通局於申請到期日後第1個工作天的今天,依停車場法裁處土地承租人3000元罰鍰並限期改正與持續列管稽查,並續由城鄉局依該管法令處置。

新聞局表示,由於案址屬都市計劃保護區,涉及違反土管使用部分,城鄉局7月21日已依「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劃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函告土地承租人1個月內限期改善,1個月後若未改善,將依都市計劃法裁處6萬到3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