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涉嫌於去年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再審

(原標題黃之鋒涉嫌於去年參與非法集結,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再審)

環球網報道 記者 尹豔輝】據香港東網”報道,亂港分子、“港獨”組織前“香港衆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運人士古思堯,涉嫌於去年10月5日《禁止蒙面規例生效首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另被控違反《禁止蒙面規例》,案件今日(18日)在東區法院審理法官將本案押後至明年1月29日再審。

黃之鋒18日早由囚車押到法院應訊(圖片來源:香港“東網”)

“東網”報道稱,黃之鋒(23歲)及古思堯(74歲),分別報稱香港公開大學學生及退休人士。控罪稱,兩人於2019年10月5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黃之鋒另被控同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報道稱,由於終審法院21日頒佈有關《禁止蒙面規例》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司法複覈案的判決,法官於是將本案押後至明年1月29日再審。黃之鋒現正服刑須還押,古思堯則獲准繼續保釋。

港媒此前報道稱,香港警方曾表示,去年10月5日,有大批人士在銅鑼灣一帶集結,並且遊行至中環。有關集結並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所規定通知警務處處長,屬於未經批准集結。

港島總區刑事總部經深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在9月24日拘捕2名涉案男子年齡分別爲23歲及74歲,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其中這名23歲男子也涉嫌在該未經批准集結中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值得一提的是,黃之鋒與“香港衆志”前主席林朗彥及前成員周庭,涉嫌於去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分別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12月2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其中黃之鋒被判處入獄13.5個月、周庭入獄10個月、林朗彥入獄7個月,實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