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保證書不是“權利處置保險書”

唐山客

近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男方在保證書中承諾“如有違反,願淨身出戶”。法院經審理認爲婚內保證書不具有財產分割的效力,但保證書中的內容可以具有證明過錯方責任的效力,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根據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酌情對無過錯方予以多分,以平衡雙方利益。(4月14日《法治日報》)

如果怕愛情、婚姻或夫妻之間的某些行爲承諾不牢固,不保險,那就加一個“書面保證”。在現實生活中,夫妻或準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出具保證書、承諾書,或者雙方簽訂忠誠協議書的現象並不少見。一方或雙方往往以出軌、家暴、賭博、離婚等情形爲觸發條件或違約條件,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等權利進行保證式處置。而當相關情形真的發生時,雙方又很可能會打破最初的“默契”,對保證書的內容、性質、效力等產生爭議,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撕扯中,甚至需要訴諸法律途徑來化解糾紛。

有人認爲,婚內(或婚前)保證書、承諾書、協議書等白紙黑字,言之鑿鑿,信誓旦旦,純屬“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其底色是雙方合意,或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應該具有法律效力,應該得到法律的保障。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的判決告訴我們,這樣的理解是一種誤讀,婚內保證書並不必然具有完全、確定的法律約束力,並不等同於“法律執行書”或“權利處置保險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明確: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這一規定是關於婚姻家庭道德規範的倡導性、宣誓性條款,體現了法治和德治結合並舉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爲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顯然,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保證書、承諾書等大都在婚姻家庭道德範疇之內,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文書”,但也不賦予此類“文書”強制執行力。

另外,子女撫養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法律責任,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關乎未成年人的成長權益,不能任由夫妻一方通過保證或承諾等方式簡單處置,如果保證書涉及放棄子女撫養權等內容,其內容無效。如夫妻通過訴訟渠道離婚,法院會結合子女的年齡、父母的協商情況以及子女的意願等因素作出判決——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如婚內保證書含有放棄彩禮、淨身出戶等財產權處置內容,也應由當事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自覺自願履行。即便當事人在最初曾信誓旦旦,但如果到了動真格的時候又反悔,保證書就不靈了,得不到法律支持,還是應該按照相關情形發生時的當事人最新意願、協商結果或法律規矩辦。當然,保證書提及的家暴、出軌、賭博等情形確實出現時,保證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證明一方的過錯責任,按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夫妻中無過錯一方可以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訴求多分財產,對此,法院會酌情支持。

婚內保證書的法律作用有限,應審慎理性看待婚內保證書,不能把相關權利的“寶”都押在保證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