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彎道停車機車騎士閃避跌溝斷頸亡 司機二度無罪

彰化縣溫姓男子在前年間將貨車停在彰化縣和美鎮一處農路彎道處,當時洪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該處,爲閃避貨車,左偏跌落路旁水溝內,洪因摔斷頸椎、溺水休克身亡,溫被檢方認定,違規在彎道處停車,涉犯過失致死罪,一審即認定該處未設置彎道標誌,停車不屬違規,判無罪,臺中高分院近日宣判,仍判溫無罪。

溫姓男子在前年5月20日下午2時許,將貨車停在彰化縣和美鎮渭南路一處農路彎道,當時洪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該處,發現溫貨車時,爲閃避貨車,機車失控左偏,跌落路旁水溝內,洪摔斷頸椎,在水溝內溺水後,送醫後因創傷性休克致呼吸衰竭,不治身亡。

檢方調查,溫男停車位置是彎道,屬於不得停車區域,當時沒有不能注意的狀況,卻不當佔用車道,涉有過失,溫也承認在該處停車,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彰化地院審理時,溫男雖對案發過程不爭執,但強調貨車停放時,有靠邊停,也有注意要讓其他車輛可以轉彎、通行,否認涉犯過失致死罪。

法官認爲,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案發地點是二級農路、三級農路銜接處,時速速限分別爲20公里、15公里,但彎道標誌設置的規定是每小時25公里以上,因此該處非屬設置彎道標誌的地點,既然該處非屬彎道路段,就沒有禁止停車的規定。

法官勘驗監視器也發現,該處是農路,非往來通行頻繁之路,溫在停放貨車後,路寬還有380公分,仍足以讓行經該路段的人、車正常通行,沒有妨害交通,加上洪騎車本需注意車前狀況,在案發時僅有洪通行時,洪仍未注意彎道處有停貨車,不慎跌落水溝身亡,加上洪事後也被驗出有酒精濃度,認爲無證據證明溫有過失,判無罪。

全案由檢方上訴臺中高分院後,合議庭近日宣判,仍維持一審認定,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彰化縣溫姓男子在前年間將貨車停在和美鎮渭南路一處農路彎道,洪男騎機車爲閃避跌落水溝身亡,溫被控過失致死,臺中高分院判溫無罪。圖/摘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