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報稅 留意三大錯誤
曾有財團法人漏報股利所得,因此依法補稅與加徵罰鍰。圖/本報資料照片
機關團體報稅常見錯誤一覽
近期財政部各國稅局陸續寄出所得稅補稅單,臺北國稅局也指出,近期不少機關團體都有申報錯誤現象,最常見的就是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漏列股利收入、當年度財產或收入達1億元卻未委託會計師查覈簽證等。
依照「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若機關團體當年度用在創設目的活動支出達基金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包含股利收入)60%以上,即可適用免課所得稅規定。
但如果機關團體以往年度因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則必須依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規定,機關團體須編列使用計劃並呈報給主管機關,經同意其結餘款在後續年度使用,但這些各年度計劃使用金額,不能列爲支出。
官員指出,近年不少機關團體會舉辦夏令營或體驗課程等,往往會有課程或參訓費用,有的基金會則主辦賽事活動並收取門票,另部分基金會手上持有六都精華區房屋以出租資產,多數基金會也有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包括這些常見收入類型都必須列爲「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另官員表示,部分基金會手上持有大量股票,每年獲配的現金或股票股利,皆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少機關團體漏未將股票股利列爲當年度收入及計入支出比率之分母,導致未能正確計算當年度餘絀數及支出比率。
此外,若機關團體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1億元以上,其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應委託經財政部覈准爲稅務代理人的會計師查覈簽證申報。近年常常有機關團體當年度收入總額已達億元以上,惟未委託會計師查覈簽證,經國稅局輔導並限期補辦。
官員舉例,曾有財團法人A申報捐贈收入300萬元,還有創設目的活動支出200萬元,但A卻漏報股利所得700萬元,經過國稅局更正後,其創設目的支出佔整體收入比重僅20%,未達免稅標準,因此依法補稅與加徵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