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獨董何時既“獨”又“懂”?
(原標題:基金公司獨董何時既“獨”又“懂”?)
證券時報記者 餘世鵬
三季報披露期來了,市場關注的並不只是基金的業績。近期,某公募高管對證券時報記者提及他的關注點——基金定期報告需要獨立董事(下稱“獨董”)審覈,但內容很多看起來也費勁,獨董又有自己的本職工作,真不知他們會不會細看?看到何種程度?
這類擔憂絕非“杞人憂天”,因有“前車之鑑”。此前基金二季報披露時,就出現過基民持有份額、基金名稱寫錯,甚至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和運作分析”直接沿用上個季度舊內容等紕漏百出的情況。根據規定,對此負有最終審批責任的是基金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審批需經2/3以上獨董通過。由此看來,獨董責無旁貸。
基金行業有着一批來自學界、商界等領域的專業獨董,其中不乏知名經濟學家等“明星”羣體,並且公募獨董所處的制度環境也並不比上市公司差。這是否意味着公募獨董並沒有發揮好獨立監督作用?
“沉默少數”人才濟濟
“我們已在準備三季報了,但季報審覈需獨董審閱,他們會不會細看,看到何種程度,我真是不知道。”華南某公募高管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季報一般會一次性打包發給獨董,內容很多看起來的確很費勁,獨董又都有自己的本職工作。“每隻基金都有一份季報,如果是大公司則會有上百份季報,一份一份看肯定是看不過來的。”該高管還說到,除常規報告外,董事會和公司重要文件報告也都需要獨董審閱簽字,這些文件也是厚厚一疊。
另外,有公募投研人士表示,公募獨董大多身兼數職、精力分散。他們的社會名望較高,但對基金公司實際運行情況缺乏瞭解,很少對董事會的決議發表不同看法,可謂是董事會中的“沉默少數”。
據證券時報記者不完全統計,當前基金公司的獨董設置在1~4名之間。按每家公司2名獨董估算,目前150多家基金管理人的獨董總數大約有300人,大部分爲學界、商界等領域專業人士,其中不乏明星光環者。比如,工銀瑞信基金獨董、經濟學家田國強;銀華基金獨董封和平,曾擔任證監會發行審覈委員會委員、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覈委員會委員、第29屆奧運會北京奧組委財務顧問;富國基金獨董李啓安,有着加拿大花旗銀行副總裁等履歷。
基於此,投資者也難免心存疑問——在公募領域,獨董是否發揮出了獨立監督作用?這一問題,在上市公司領域是個熱門話題,但由於信息披露相對較少且缺乏相關案例,公募獨董羣體則一直處於某種“低調”狀態。
更多是滿足合規要求
從相關公募公開表述來看,公司內控治理無疑突出了獨董作用,比如“重大關聯交易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獨董通過”等專門性表述。具體到公募架構來看,比如目前建信基金的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其中3名爲獨董;華夏基金管理層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目前有3名獨立董事,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
早在2001年,基金業就引入了獨董制度,到2022年證監會發布《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時,基金公司獨董的規定已較爲細化,涵蓋了獨董任職要求等方面。不過從日常實踐來看,公募獨董尚未貢獻過出彩的案例。
前述公募高管提及,獨董對公司管理的參與少之又少,一年只來一兩次參加董事會,“某種程度上這是很能說明問題的。”在前述公募投研人士看來,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董事要做到三點:一是和任職公司不存在關聯關係或利益關係;二是能夠發揮獨立意見;三是爲自己的獨立判斷負責。從目前情況來看,公募獨董基本做到了第一點,但後面兩點依然處於“無爲”狀態。
允泰資本創始人付立春對證券時報記者說,公募獨董的作用主要是名義上的,相關案例並不多,國內的獨董制度還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比如,制定更爲細緻和完善的規則,使得獨董作用能更好地讓股東、投資者、監管機構等主體做出客觀評價,由此區分哪些作用是表面的,哪些纔是實質性的。
透鏡諮詢創始人況玉清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由於股東背景等原因,公募對“外部用人”相對謹慎,而選用各個領域的“明星”至少不會“惹事”。至於能發揮多大作用,可能不是主要的考慮,基金公司考慮更多的是如何“安全”地滿足公司治理的合規要求。
獨立監督作用有待發揮
既然專業度和制度相對完備,公募獨董爲何達不到市場預期?實際上,這還與市場對獨董作用的理解偏頗有關。
付立春認爲,基金公司引入獨董和上市公司引入獨董的目的是基本一致的,但基金公司團隊規模(人數)相對較少,引入外部獨董具有一定獨特性。基金公司的獨董,能在公司治理中提供理論上或經驗上的第三方視角,爲提升治理質量起到一定貢獻。特別是,基金公司涉及大量資金管理,來自學界、監管、商界等領域的獨董,往往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對公司發展(特別是個別重大決策)會起到方向性的把關作用。
“整體而言,公募獨董並沒發揮出嚴格意義上的獨立監督作用,但也不能說一點作用都沒有,因爲有些作用不易被察覺。”某基金第三方人士對證券時報記者說,獨董不能干預公司經營和投資決策。在此制約下,獨董只能起到兩個作用:一是威懾。由於獨立董事的存在,使得基金公司做某些重大決策(特別是有一定風險、涉及不當利益輸送)時不敢過於肆無忌憚。二是專家諮詢作用。獨董都是各個領域的專業人士,會對基金公司經營遇到的相關問題給予必要的把關和指導。
前述公募高管也說到,“目前我是公司內部董事,以前做投研時也列席過其他公司的相關會議。從我的經驗來看,獨董對這些文件的審閱是有選擇性的,即挑能看懂的部分來看。這固然不夠全面,但每個獨董都有本質專業,且耕耘很深。只看能看懂的部分,恰是從專業角度進行把關,從合法合規角度去幫助公司把控大方向。從這個角度講,獨董對公司治理經營是有幫助的。”
“就我個人而言,多年以來幾乎沒聽說過獨董在基金公司治理方面的案例,但這不代表獨董機制沒發揮作用。”況玉清表示,基金公司股東相對簡單,內部治理糾紛沒上市公司那麼複雜,也不像上市公司那樣進行資本運作、存在巨大利益槓桿,很少引發重大利益糾紛;基金行業還是強監管行業,合規體系建設遠強於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因此公開問題並沒有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