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撞妻子和律師「沒煞車跡象」 洪當興被收押

法官當庭勘驗案發經過的錄影監視器光碟畫面內容被告在開車撞擊被害人之前,車輛都沒有煞車跡象,也沒有煞車燈亮起的,而猛力直接開車衝撞被害人,而認定殺人犯嫌重大。(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涉嫌駕車自後追撞妻子律師、造成1死1重傷的洪當興,雖矢口否認殺人犯嫌,惟法官從監視影像認爲被告開車撞擊被害人之前,車輛都沒有煞車的跡象,也沒有煞車燈亮起的情形,認定他殺人犯嫌重大,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

臺南地院刑一庭庭長盧鳳田指出,有關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7月18日下午聲請法院裁定對被告洪當興准予羈押案件,經強制處分庭法官訊問後,認爲:一、被告經訊問後雖然否認涉有殺人犯嫌,但是法官當庭勘驗案發經過的錄影監視器光碟畫面內容,顯示被告在開車撞擊被害人之前,車輛都沒有煞車的跡象,也沒有煞車燈亮起的情形。而且,被告當時是猛力直接開車衝撞2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亡,所以被告辯稱他的本意只是要嚇唬被害人,因爲一時情急,纔沒有煞車,無法方向盤立刻偏轉的說法,並不可採信,法院認爲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名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在案發後,立即撥打電話報警聯繫救護車,而且被告當時是留在撞擊現場,沒有離去,所以難以認爲被告有逃亡的事實或逃亡之虞。但是,法官認爲,被告自己承認經濟狀況不佳月入僅2萬餘元,名下雖有資產,可是負債大於資產,負有債務;再則,被告因涉犯殺害律師的嫌疑,將來可能面臨鉅額的民事求償及嚴重的刑事責任,被告又當庭表示無法具保,既然被告無法擔保將來刑責訴訟的偵查審理及執行,法院認爲具有相當理由,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如果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應予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