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門口的攝像頭:智能技術主動防禦的限度到底在哪裡?

如果你家對門的住戶安裝了“主流智能門鎖”,而你家又與他家“門對門”的話,那麼很遺憾,大概率你就擁有了一位私人定製的“老大哥”:攝像頭監視着你的一舉一動,圖像的焦點甚至能跟隨你移動,確保監視畫面不會模糊、掉幀;你出行、回家、你的走路習慣,在私人訂製的“老大哥”面前一覽無餘,你的私人空間被極度壓縮,甚至當你覺得天太熱、需要在自己家裡光着膀子、打開房門通通風透透氣的時候,你也得“掂量掂量”——智能門鎖清晰攝像的攝像頭距離遠遠超過你家客廳、臥室的長度。例如當前,一款知名品牌的“爆款門鎖”具有如下基本功能:“120°廣角鏡頭、超廣角畫面,高矮都能拍”、“高清紅外夜視攝像頭、高清畫質、人臉更清晰”,“清晰拍攝距離幾十米”。而其售價僅爲498元,近期銷售好幾萬,並且這些技術指標已屬便宜的“低配”版本。

對此,公衆彷彿願意默默承受,只因其覆蓋了“技術”的標籤,披上了“人工智能”的外皮。但如果把“智能門鎖”上的攝像頭換成一個具有同樣偷窺癖的精神病人,一天24小時一年365天立在你的家門口,觀察你和你最親密的家人的行動規律,甚至時不時地把頭探進你的家門裡看一看你家裡的陳設、餐桌上的菜品,這種可怕就直接呈現出來了。更可怕的是,若是碳基人類被安排了此類無聊的工作,尚還有懈怠、摸魚的時刻,但是,硅基的“人工智能門鎖”、“智能攝像頭”不會,對門鄰居爲你私人訂製的“老大哥”不會休息,它始終保持着那種令人震驚的好奇心和專注力:持續監控你的家的一切。

家門口的“防空識別區”與鄰居的“無害通過權”

“智能門鎖”還普遍具有所謂的“偵測”功能,這高度類似於公衆所熟悉的“防空識別區”概念。防空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ADIZ)是一個國家爲了保護國家安全,在領海以外的水域上方劃定的一定空域,並對進入該空域的航空器進行識別、定位的區域。主要目的是爲軍方及早發現、識別威脅,爲實施空軍攔截行動提供條件。它通常從國家空防安全需要出發,綜合考慮本國防空作戰能力,在本國領空之外確定防空識別區的範圍。“智能門鎖”正在爲“智能門鎖”的安裝者們單獨劃定“防空識別區”以求“保障”其安全。然而,“智能門鎖”的“安全識別區”卻是凌駕於公共空間之上的——“智能門鎖”單邊劃定了其認爲有必要的“安全識別區”,然而這一單邊行爲甚至都未能告知公共區域的其他通行者。

這是某知名品牌HE“智能門鎖”的“徘徊告警”廣告:

——有人逗留主動告警——當門鎖雷達探頭檢測到未錄入的陌生人臉信息時,門鎖將自動拍攝小視頻推送至手機

這是另一某知名品牌YS“智能門鎖”的“徘徊告警”廣告:

——主動防禦,對門口的活動事件自動偵測、自動抓圖/錄像——釐米波雷達,超靈敏高中低三檔靈敏度可調節——徘徊告警,可設置1—30s

最低1s鐘的“徘徊”,高精度的攝像,意味着你的每一次路過他人家門口、路過“智能門鎖”都將作爲潛在危害者和嫌疑人被拍照、錄像。近距離與高清晰度,意味着個人隱私信息的“過曝”。無論你是新來的鄰居,還是已住了二三十年的、知根知底、勝似遠親的老鄰居,在“人工智能”技術主導的“主動安全防禦”技術面前,一切都是可疑的,一切都需要“智能門鎖”的主人“可控”。寧可錯殺一千,不能放過一個!

實際上,這是“無感損害”已經潛在與相關法律的規定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爲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通行等提供必要的便利。”《民法典》甚至還明確規定了大氣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不可量物的侵害義務,而“始終堅持將鄰居視爲嫌疑人並追蹤拍照、攝像”,顯然侵害了鄰居最爲基本的安全通行權。此類的“智能門鎖”本質上是一條隨時可能咬人、也實際正在咬人的惡犬。

在一種關於公共安全的博弈之中,技術能夠提供的信任空間相當有限,而能夠支持的“放任”空間卻幾近無限。只要技術允許,每個個體都會追求最大限度的“自我安全”、“絕對安全”——萬一是個小偷呢,萬一是個竊賊呢?毫無節制的智能技術濫用,追求個體的“絕對安全”,只能導致公共安全、自身安全的實際減損甚至喪失。鄰居因“智能門鎖”失去了基本的“無害通過權”、“無感通過權”之後會怎麼辦?很簡單,也裝一個同樣的“智能門鎖”就夠了,也把“徘徊告警”設置成“最高靈敏度、最低‘徘徊’時間”即可,反正別人是這麼設置的。於是,最初享有“絕對安全”的“智能門鎖”所有人,也不得不讓渡出自己的“無害通行”的權利,不得不在每一次出門與每一次回家的時候都被充滿惡意地懷疑、拍照、記錄、上傳,甚至被觀賞、被嘲笑——“智能門鎖”擁有無限的“作爲”之潛能。

信任與安全的公共守護

智能技術正在撕裂傳統的中國鄰里之間本已不多的信任,製造出本不存在的新矛盾。是時候“知止不殆”了。

隱私、安全與安寧權利,需要有效的守護。

我們已經看到一些典型案例。在安徽省固鎮縣人民法院調解的案件中,原告發現被告安裝的智能門鎖攝像頭將公用走道全納入攝像可視範圍內,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最終雙方達成調解,被告拆除了攝像功能的智能門鎖。在北京市豐臺區案件:張某認爲鄰居孫某安裝的智能門鎖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法院判決孫某拆除門鎖。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原告李某要求鄰居王某拆除安裝在自家大門上正對李某家大門的監控攝像設備,並刪除監控攝像設備內存儲的涉及李某的影像信息。李某要求王某拆除監控攝像設備,法院查明智能門鎖內置攝像頭可以看到李某家大門的上半部分,最終判決王某關閉智能門鎖感應功能。最有趣的一個案例是,當合法權益受損的一方被迫有樣學樣、裝上“智能門鎖”之後,最初“智能門鎖”的主人不幹了,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拆除——他太清楚“智能門鎖”會幹些什麼了。

然而,公民依靠訴訟維權成本過高,更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行政手段、強制標準的出臺纔是正道。《鎖具安全通用技術條件》GB 21556-2008是國內鎖具行業唯一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涵蓋了包括智能門鎖在內的多種鎖具產品,對電子、識讀、機械、使用環境等方面提出了強制性技術要求; 《網絡安全技術 智能門鎖網絡安全技術規範》GB/T 44602-2024明確了智能門鎖的網絡安全設計、開發、測試和評價,中國五金製品協會的《電子智能門鎖》和公安部三所牽頭立項的信息安全國家推薦性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智能門鎖安全技術要求和測試評價方法》,都不曾涉及本文所述的智能技術主動防禦的限度問題,不曾涉及門鎖主人之外公衆的“安心”與“安寧”。雖說是“特色”,卻並不值得炫耀,應當及時規制,以保障一種更加均衡的、健康的“居家安全”與“通行安寧”。

(郭喨,浙江大學科技與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本文將收入由浙江工商大學出版社出版的《人工智能的新衣》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