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呼籲注重勞工權益 春節期間出勤工資加倍發放
▲嘉縣提醒僱主勞工春節期間出勤工資加倍發放 。(圖/記者翁伊森翻攝)
嘉義縣政府提醒各事業單位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4天是國定假日,僱主應依規定給勞工休假並給薪,如需勞工出勤,應先徵得勞工同意,該日工資應加倍發給。舉例來說,如月薪制勞工爲月薪 36,000 元,換算每日工資爲1200元,則需再另加給工資1,200元,時薪制勞工如約定時薪160元,每小時需再另外加給160元。
縣府工暨青年發展處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若勞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違反者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表示,多數企業是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約定週一至週五爲工作日、週六爲休息日、週日爲例假的出勤模式,2月13日及14日(農曆初二、初三)適逢週六休息日與週日例假,所以訂於2月15日及16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至於2月10日工作日與2月20日休息日調整互換,形成春節連假,企業也可視需求自行調整,但若要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提醒需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纔算完備。
勞青處提醒春節期間如採排休制之企業,如服務業、餐飲業等,可經勞工同意將春節的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薪資照常發給,但應明確排出調移的休假日讓勞工瞭解,不得使勞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一日超過12小時,以免造成爭議。
勞青處強調,今年將針對春節期間企業易違反情事,如國定假日工資、基本工資等加強輔導,如有勞動法令疑慮,請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 嘉義縣政府勞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