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房仲男刺死承租客判10年6月 死者家屬:判太輕

房仲業者呂男刺死承租客,嘉義地院判10年6月徒刑。(本報資料照)

嘉義縣房仲業者呂男去年10月間,與欲承租倉庫的黃男等4人相約在水上鄉一處倉庫,一言不合發生鬥毆,呂男竟持刀刺死黃男,案件進行國民法官參審,嘉義地院5日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呂男10年6月徒刑,又犯傷害罪處2年徒刑,死者家屬認爲判太輕。

死者黃男家屬由律師陪同到場聆聽判決後表示,判太輕了,無法接受,呂男從案發至今都沒有表達和解的善意,犯後態度惡劣。

32歲呂男及其父親從事房仲業,去年10月17日晚間,父子倆人與欲承租倉庫的黃男、白男、高男及1名未成年男子共4人,相約到嘉義縣水上鄉1處倉庫,雙方一言不合起爭執,隨即鬥毆,黃男拿摺疊短刀刺傷呂父,呂男也拿出彈簧短刀刺中黃男的背部,高男則持手機攝影。

白男開車撞倒呂父,呂男持刀追砍黃男及白男,致黃男中右肩後面、背部中央2處穿刺傷,經送醫急救不治。白男則有肝臟穿刺傷並出血性休克之傷害。

嘉院說明判決理由是,呂男與死者、白男等人素不相識,也無仇恨,持刀砍殺2人,是偶發衝突,無故意殺人犯意,應屬傷害犯意,而雙方互毆過程中,呂男情緒失控,喪失理智而追刺黃男2刀、白男1刀,不足以認定是基於義憤,國民法庭評議起因、過程、手段、造成的損害、社會復歸狀況、被害人家屬之意見,而決議出上述刑度。

嘉院表示,考量呂男另有其他案件可能合併定應執行刑,因而本件所犯2罪,先不合並定應執行刑。當事人如對判決不服,可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