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揹包驚見內有15萬 他iPhone 7 plus丟水溝:趕送貨來不及還
▲胡男見包內有新臺幣約15萬元等物品,意圖佔爲己有,遭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李佳蓉攝)
胡姓男子去年騎車替公司送貨途中,行經豐原區圓環北路,發現黃姓男子遺落的斜揹包,見包內有新臺幣14萬4300元、1萬元禮券及iphone 7 plus手機一支,意圖據爲己有,黃返回尋找未果報警,警循線找到胡,胡稱「因趕着上班送貨,先撿起來放」;臺中地院認爲,胡有侵佔遺失物的犯行及犯意,判罰金6千元,得易服勞役。
判決書指出,去年11月初早上10點半,24歲胡男騎車行經圓環北路近三豐路口處時,見黃男遺落的斜揹包,內有新臺幣14萬4300元、1萬元禮券及iphone 7 plus手機一支,胡將揹包拿走,同日10時59分,行經大雅區田心路、田心一街口,打開揹包並檢視包內物品,並將手機丟棄在途中的水溝內。
黃男返回尋找揹包未果,立即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發現胡拿走揹包,同日下午1點通知胡父親,胡接獲父親通知,將揹包內現金、禮卷全數歸回黃,面對警詢問「爲何第一時間未將拾得財物送交警察機關?」,黃辯稱「因上班趕着送貨,先撿起來放在機車腳踏墊上。」
但法官認爲,胡撿到揹包後多次進出公司並外出送貨,但卻沒將拾獲物品交由警察機關處理,待員警通知後才交付物品,另將手機丟棄在水溝內,導致未能在員警通知的第一時間交付,認爲胡有侵佔遺失物的犯行及犯意,判罰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