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女同學泥醉離開後返回乘機性侵 刑事判3年2月 民事判賠50萬元

柳姓男子趁女同學喝醉,無力抗拒時性侵她,被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2月。女同學身心受創,前往身心科看診,向柳男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基隆地院審理後,指女子在無憂年華遭性侵,內心驚恐非短時間能弭平,判柳男賠償5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柳男前年4月25日晚上到女同學家中,和女同學及她的2名女性朋友喝酒聊天。女同學和1名女子喝醉後進房休息,柳男和另1名女子隔天凌晨一起離開,但柳男後來又折返女同學家中。

柳男把手伸入女同學的女性朋友內衣中,撫摸胸部並親吻她,接着要將她的褲子脫下時,這名女子和朋友都醒來,但因酒醉無力反抗,兩人只能緊拉女子的褲子,才讓柳男性侵未遂。柳男後來又把女同學從房間抱到客廳,並把生殖器插入女子陰道性侵得逞。

檢方偵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柳男。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分依乘機性交罪未遂,處柳男有期徒刑1年6月;另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被害女子向柳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她遭柳男性侵心靈受創,必須前往身心科看診,求償100萬元。柳男答辯,目前沒有清償能力。

法官審理後指出,柳男趁被害女子陷入泥醉狀況,難以抗拒時脫下她的褲子性交得逞。柳男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觀念,恣意侵害女子身體與意志自由,導致身心受創,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兩造學歷、財力、資力,兼衡被害女子在無憂年華遭性侵,在心智發展、人格養成產生的負面印記,內心驚恐非短時間能弭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50萬元爲適當,尚屬公允而有理由,逾此範圍則屬過高,不應准許。

柳姓男子趁女同學喝醉,無力抗拒時性侵她,刑事部分被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2月,民事部分判柳男賠償50萬元。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