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死不救入罪?小悅悅翻版 女子遭2次輾斃20路人漠視
▲中國河南一名女子遭2輛汽車輾壓,路過的人全選擇「見死不救」。(圖/翻攝自《平安駐馬店》微博)
中國河南駐馬店公安局於7日稱,一名女子在過馬路時遭計程車撞飛後,又遭一輛轎車2次輾斃。過程全由監視器錄下,其中最令人驚訝的莫過於路人「見死不救」的行爲。許多網友開始評論「見死不救是否犯法」。外媒也寫了一篇名爲「『見死不救』入罪,中國在等什麼?」的報導。
據《德國之聲》報導,這起車禍發生於4月21日,雖然警方透過監視器快速找到2名肇事司機,但不論是轎車撞人的驚悚場面,還是短短1分鐘內有10輛汽車和約20名路人的「見死不救」行爲,皆令人十分憤慨。有網友認爲,這彷彿是4年前廣東「小悅悅事件」的重演。對於這2起相似的肇事逃逸事件,大衆的焦點卻在「路人和旁觀司機的冷漠」,並探討「見死不救是不是犯法」。
▲中國2歲女童「小悅悅」遭2輛車先後輾壓,10多名冷血路人見死不救。(圖/CFP)
報導顯示,在中國《刑法》中,的確找不到與「見死不救」相應的罪名,法律僅規定特殊身分或特殊職務(例如:警察、醫務人員)在他人遇難時有救助義務。在2001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有32名全國人大代表共同提出議案,並提倡刑法增加「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從此法律界對「見死不救的行爲是訴諸法律,還是依舊屬道德規範」討論得相當激烈。
報導稱,反對者認爲,見死不救是屬於道德上的問題,不屬於法律強制管轄的範疇,且見死不救的界線較模糊,若打擊面過寬或過窄,都會達不到社會利益。但「入刑」的支持者提出,臨危相救是文明社會的基本道德規範,若把義務升成法律義務是合理也可行的。
▲「小悅悅事件」召開法律專題研討。(圖/CFP)
報導提到,根據德國《刑法》第323條規定,遇到事故或緊急情況時,可以施救且不給本人帶來危險,也不與其他重要責任構成衝突時,卻選擇拒絕施救的人將處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這條就是德國所謂的「見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不過該法律也規定,實施救援行動的前提是「協助他人對自己或第三者並無危險」,意味着施救者不該「奮不顧身」,要先考慮自身與第三者安危。
另外,只顧着圍觀看熱鬧,並對警方和救難人員構成阻礙的人,也有犯了「見死不救」之嫌疑。此外根據德國《民法》規定,見死不救行爲的受害者還有權提出賠償。
▲因應「小悅悅事件」,廣東佛山280人集體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圖/CFP)
德國科隆大學退休的法學教授,同時也是中國問題專家霍伊澤教授(Robert Heuser)於2011年曾接受《德國之聲》採訪。霍伊澤教授在受訪當時曾提出,中國引入見死不救罪的時機到了,「雖然一個民族的道德水準不能透過法律提高,但至少能以此制裁不道德行爲。」
但令霍伊澤教授遺憾的是,儘管中國法律專家對見死不救罪討論許久,卻始終沒有進行立法動作,只是按照見義勇的原則來對救助行爲進行褒獎。霍伊澤教授認爲,若國民不自覺救助,那國家就該透過法律強迫人民這樣做,要用法律來維護最基本的社會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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