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俊翰不告恐怖情人 盼同性異性朋友找到幸福歸宿

本土劇男星江俊翰。(取自江俊翰臉書)

江俊翰被P男爆料男男戀及吸毒性愛後,他昨發聲明還原事件經過,並反控對方是恐怖情人,也到檢驗所驗毒以示清白,昨晚P男在臉書道歉,解釋因「服用安眠藥物神智不清之當下所產生的幻想狀態,對江俊翰造成的傷害很自責」。

江俊翰剛剛在臉書寫道「近日因爲我私人的事情,浪費社會成本,謹致上12萬份的歉意,也希望本次事件可以到此爲止,祝福所有無論同性異性的朋友,都能遇到最適合最幸福的歸宿」,並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出聲明。

江俊翰聲明

一、本所受當事人江俊翰(本名:廖文豪)委任,發表本聲明。

二、按釋字第603號解釋,隱私權爲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包括是否、如何及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且個人對於資料記載錯誤有更正權。釋字第689號解釋指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不受法律所限制;又按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倘若媒體報導內容未具有相當理由確信爲真實,即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再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禁止不當蒐集、處理、利用敏感性個人資訊,家庭暴力防治法亦有特別保護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可資識別資訊之規定。

三、查本所當事人已於110年9月29日午間發表聲明,對於涉及親密關係暴力之各種不實指控加以否認,並已公開驗尿報告爲自己澄清,對造當事人亦業已於同日晚間就不實指控公開致歉。本案涉及以公開同志身分爲手段之親密關係暴力,懇請各媒體本於新聞專業、謹守法律及新聞相關倫理規範,不應重複詳述暴力內容,避免二次傷害,就不實指控之報導,請予更正刪除,將寶貴媒體資源與社會關注,留給其他公益事務,也可讓受害者及家人有喘息之空間。

四、未經同意公開他人同志身分及不實爆料之行爲,絕非應被容忍,惟當事人年邁家母視對造當事人爲家人,且年紀尚輕仍有大好前程,故希望寬厚處理,因此,當事人遵從家族意願,不提出刑事告訴。當事人感謝媒體及粉絲的關懷,感謝公司力挺,也請社會各界支持、關心此類親密關係暴力之受害者。

鄧傑律師

林實芳律師

許惟竣律師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