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多地法院通報多起預付式消費糾紛
□ 本報記者 顧 敏
從幾百元的理髮卡,到上千元的健身卡、早教卡,不少消費者踩過預付式消費的“坑”。面對預付式消費亂象,法律能如何幫助消費者?3月14日—15日,我省多地法院密集發佈2024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多次“點名”預付式消費糾紛,涉及頻繁變更經營者、霸王條款等問題。
三次轉手店鋪“割韭菜”?“前任+現任”要一起賠
2023年7月,無錫市新吳區消保委陸續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某美容美髮機構突然關閉門店停止經營。經查,這家美容店已經歷了三次“易主”——第一任經營者王某自2017年3月領取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後,對外開展美容美髮服務經營活動,其間發展了大批預付卡會員充值消費;2023年5月中旬,王某與第二任經營者陳某、邵某簽訂協議,將店鋪經營權及店內會員未兌付的預付卡服務債務全部轉讓給陳某、邵某;2023年7月中旬,陳某、邵某又與第三任經營者徐某簽訂轉讓協議,將經營權及店內債務轉讓給徐某。徐某繼續對外發展預付卡會員,在收取部分會員預付款後將店內相關設施拆除並停止經營。
因三任經營者拒絕退還40餘名消費者充值的共計20多萬元費用,消費者向法院提起集體訴訟。新吳區法院經審理認爲,三任經營者在轉讓店鋪時均未告知消費者債務轉移事宜,《轉讓協議》中關於由受讓方承擔經營期間所有債務的約定不能對抗外部消費者,故三任經營者仍應承擔各自經營期間的退款責任。同時根據三任經營者之間內部簽訂的《轉讓協議》約定,第二任、第三任經營者需對門店轉讓前未消費完畢的消費者繼續提供服務,該約定構成債務加入。所以,第二任經營者需對第一任經營者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任經營者需對第一任及第二任經營者經營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商家突然閉店“跑路”,法院判退一賠三
預付式消費中,商家“換馬甲”“金蟬脫殼”的套路屢見不鮮。甲店鋪開業時宣傳充值送項目,吸引大批消費者預付消費。一年多後,店鋪申請註銷,經營者將店面轉讓給案外人後張貼通知,稱未消費金額可在乙店鋪繼續消費。此後,甲店鋪經營者玩起了失聯。消費者到乙店鋪消費時,卻被告知必須再充值才能激活原預付卡,引發大量投訴及報警。在常州市武進區檢察院、區消費者協會支持下,28名消費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甲店鋪經營者退還未消費金額28萬餘元,賠償因欺詐遭受的3倍損失84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武進區法院認爲,甲店鋪歇業前雖然張貼通知,稱消費者可在乙店鋪繼續消費,但乙店鋪提出的附加條件有違消費者預付充值的初衷,已實質性變更了原合同內容。甲店鋪未向28名原告提前履行通知義務並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服務又無法聯絡,應視爲欺詐。經覈算各原告的未退金額,法院判決甲店鋪經營者向28名原告退還預付款28萬餘元及3倍損失和利息,賠償84萬餘元。
預付冷靜期內,消費者享有反悔權
預付式消費中,收款不退、過期作廢、限制轉卡、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深惡痛絕。王女士爲接受醫美服務在醫美公司預充值,並在知情同意書及會員消費明細上約定,一旦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付款當晚及次日,王女士與公司聯繫退款事宜。因公司不同意,王女士向省消保委投訴,省消保委支持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預付款項。
南京市秦淮區法院認爲,知情同意書和會員消費明細中關於不得退款的條款系格式條款,應屬無效。王某在付款當晚及次日即多次與醫美公司溝通退款事宜,未超過合理的冷靜期。醫療服務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案涉合同未實際履行且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現實可能,故判令解除合同、退還預付款(扣除贈品費用)。
來源:新華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