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資料提供給詐團當「人頭帳戶」 法官視他為共同侵權人、判賠百萬元

陳姓男子將他申辦的銀行帳戶資料拿給詐騙集團使用,詐團假冒投資飆股,何姓女被害人匯款1百萬元到指定帳戶後被提領一空。陳被依違反洗錢罪,判處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何女並提出民事求償,陳雖未直接對何女施用詐術,但法官認爲陳的行爲使詐團成員藉此收取詐騙款項,與何女所受損害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視爲共同侵權行爲人,判處陳應賠償何女1百萬元。

判決說,陳姓男子於2022年8月2日前某時,將他申辦銀行帳戶資料,提供給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於同年5月9日向何姓女被害人詐騙,謊稱只要加入某證券會員,即可在指定帳戶內儲值,並以極低價格圈購特定飆股。她陷於錯誤,依指示於8月2日10點34分匯款1百萬元到陳帳戶,旋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何女向民事法庭主張,陳經臺南地院刑事法庭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在案,因此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陳應給付她1百萬元。陳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未提出書狀爲任何陳述或答辯。

法官經查,陳明知將自己開立帳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將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爲犯罪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將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

法官認爲,陳雖未直接對被害人施用詐術,然他的行爲使詐欺集團成員藉此作爲收取詐騙款項之用,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視爲共同侵權行爲人而與該實施詐欺行爲不詳人士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被害人依侵權行爲法律關係,請求陳給付1百萬元,洵屬有據,案可上訴。

陳姓男子將他申辦的銀行帳戶資料拿給詐騙集團使用,詐團假冒投資飆股,造成何姓女被害人損失1百萬元。法官認爲陳的行爲使詐團成員藉此收取詐騙款項,與何女所受損害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判處陳應賠償1百萬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