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小黃從臺南搭到白河 6旬婦被控搭「霸王車」 這理由判無罪

60多歲熊姓婦人去年10月底自臺南火車站前搭乘計程車,前往白河區舉人公廟前,司機向她收取車費1695元時,身上僅剩423元可付車資,被載往派出所報警處理,最後被訴詐欺得利罪,法官認她外地人不熟悉目的地,也未意識所需車資遠超出她所持有現金的可能,熊婦獲判無罪。

熊婦於偵查、審理中均未到庭,警詢時則堅詞否認有詐欺得利犯行。她辯稱,搭車前只詢問司機願不願意載她,司機有說是跳錶計算,沒有約定一趟車資,她只跟司機說要到白河,她沒想到身上所剩423元不夠付。她說,因爲看火車跟公車都沒有到白河的車輛,所以才搭計程車。

臺南地院認爲,本案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仍應視檢察官所提出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她搭車之初即無給付車資的不法所有意圖。

臺南地院表示,她於警詢中自陳:3個月前從桃園楊梅搭客運離開哥哥家,沿途經臺北市、臺中大里、南投埔里、彰化員林、雲林虎尾,去年10月28日約晚間7時許到臺南市,在臺南沒有地方住所,晚上在臺南火車站度過,可見她是一路自北部南下,原本生活圈與臺南沒有關係。

既然她並非本地人,且已經逾60歲,各種資訊蒐集及反應能力可能不如青壯年人士,她於搭乘計程車之初是否確實掌握臺南火車站到白河地區的距離及車資,並非全無疑義。

同時,她當時尚有400餘元現金,到達白河地區後也願意將其現金如數交給司機給付車資,但司機不接受,將她載至派出所報警處理。

法官認爲,這與一般全然不願意給付車資者,多會趁隙或藉故逃離,避免遭司機追索車資舉止不同。

法官指出,她於案發前居無定所,遠程南下,而一般人搭乘計程車向司機確認是跳錶計費,無非是確認是依公定方式計算車資,不會遭漫天喊價,但如非明確知悉起迄地車行距離、路線、路況,縱使知悉爲跳錶計費,則可能難以正確估算最終結算車資爲何?

這也可由司機所提出計程車乘車證明,熊婦所應付車資1695元的細項包括里程、停等時間及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等。

法官認爲,熊婦是因不熟悉所欲到達目的地,而未意識到所需車資遠超出其所持有現金可能,最後認檢方舉證不足,認她無罪。

臺南地院認爲,熊婦是因不熟悉所欲到達目的地,而未意識到所需車資遠超出其所持有現金可能,最後認檢方舉證不足,認她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