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3大鐵律 法院認無拘束力 金鼎案爭訟14年 張平沼判無罪

金鼎證券創辦人張平沼涉金鼎結構債案遭起訴,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金鼎證券創辦人、金鼎投信前董事長張平沼與妻子陳淑珠,2005年處理金鼎投信85億多元結構債時,違反金管會「3大鐵律」,將虧損轉嫁到旗下金鼎證券,最高法院認爲,「3大鐵律」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2人沒有不法意圖,駁回檢方上訴,判決無罪確定。

同案被告、張平沼姪子張國安、外甥女林瑞足、金鼎證券執行副總經理房冠寶,也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本案爭訟14年,官司終於落幕。

檢方起訴指出,金管會2005年因全球經濟問題、次貸金融風暴,爲防止國內金融業發生擠兌風險,頒佈「3大鐵律」,要求投信公司出清結構債時,須符合法令、不可讓投資人受損,如果有損失必須由公司股東自行吸收。

張平沼指派妻子陳淑珠擔任金鼎證券董事長,與副總經理房冠寶,漠視金管會規定,爲規避大股東應分擔的1億多元損失,將金鼎投信高達85.6億元的結構債,轉移到金鼎證券,由投資人來承受,以拖待變。

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及臺灣高等法院二審,依違反證交法等罪,將張平沼、陳淑珠各判刑7年6月、8年6月,經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高院更二審認爲,金管會的「3大鐵律」中「不可讓基金受益人受損」、「若有損失由投信公司股東自行吸收」等規定,悖於投資常規及國際慣例,且與公司法相關規定不符合,是不具法律上拘束力的行政指導。

更二審指出,「3大鐵律」不足以做爲張平沼等人違背職務的依據,判決無罪,檢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