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王光祿案爭訟11年 無罪確定
臺東縣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持槍狩獵被判刑,最高法院14日改判無罪確定。王光祿站在亡母與兒孫合照前說「我沒有罪了」。(讀者提供/蕭嘉蕙臺東傳真)
布農族族人王光祿因持槍打獵遭判刑3年6月定讞,蔡英文總統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檢察總長2度爲他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4日認定,王是撿到土造長槍後獵捕保育動物供家人食用,改判無罪確定。王光祿獲悉判決結果,欣喜之情難以言喻,除感謝大家幫忙,也告慰母親在天之靈。
王光祿創造臺灣司法多項罕見紀錄,在被判刑確定後,檢方從未發監執行;檢察總長還2度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曾爲此裁定停審聲請釋憲,大法官並作成憲法解釋,王光祿更獲總統特赦,最後改判無罪確定。
王光祿2013年聲稱因年邁母親想吃肉,用撿拾到的槍,在臺東山區獵得保育類臺灣長鬃山羊、山羌,檢方起訴,他未否認,但主張狩獵是原民文化並未犯罪。
王被依槍砲、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3年6月定讞,檢察總長爲他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法官2017年裁定停審聲請釋憲。大法官2021年作成釋字803號解釋,認爲《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合憲,原住民不是用經過許可的「自制獵槍」打獵,仍須受行政罰或刑罰究責,且獵捕、宰殺或利用的野生動物,不包括保育類。
大法官作成釋憲案後,蔡總統對王光祿特赦,但2021年底最高法院認爲,依803號解釋內容,檢察總長主張原住民只要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不具營利性者,就可獵捕保育野生動物,難認爲有理由,判決駁回。
檢察總長再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王持有的是土造長槍,非制式獵槍,且在原民地區撿到,以此獵殺動物,雖未事先取得許可,仍不適用槍砲條例有關刑罰規定。而王所獵獲的動物是供家人食用,且基於其傳統文化的需要,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限制,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但無罪理由震撼法界,認爲大法官解釋視同法律,這次無罪判決逾越法律,且未來有心人士以此鑽法律漏洞,恐讓非法槍枝流入社會。王光祿在臺東老家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感謝很多人默默幫他,而王母前年因新冠確診離世,王望向牆上掛着母親與兒孫的合照,淚眼婆娑地說:「我沒有罪了」,告慰母親在天之靈。
原住民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表示,判決結果迴應蔡總統尊重原住民文化的主張,並已與內政部、國防部討論修法,讓原住民可以使用安全的獵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