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縣法院:保險合同引糾紛 法院調解促和諧
近日,金塔縣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就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引發爭議,經過法院公平公正協調,合理合法調解,保險公司將1萬元理賠款匯入原告賬戶,有效緩解原告家庭因病帶來的經濟壓力,該起糾紛順利解決。
原告王某爲兒子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險,2023年11月,王某兒子因身體不適進行就醫診治,實際住院5天。后王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被保險人曾患有新生兒呼吸窘迫症、動脈導管未閉爲由,拒絕賠付。多次溝通無果後,王某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仔細查閱了案件材料,並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瞭解到保險公司對於承擔賠償責任有異議,認爲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若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對於本主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將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王某認爲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雖提出要告知曾經病情,但也並未明確須告知的範圍,自己交了好幾年的保費都沒問題,現在孩子生病住院花費較大,理賠時卻不予賠付也不合理。後經承辦法官再三組織調解,最終王某同意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1萬元,保險公司也將1萬元理賠款匯入王某賬戶。
“太感謝您了,要不是法院組織調解,還不知道能不能拿到這筆理賠款呢。”收到理賠款後,王某激動地向承辦法官表達其感激之情。
法官說法: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比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就有關既往病史進行詢問時,投保人不得故意隱瞞。近年來,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拒賠的保險合同糾紛屢見不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楊雅嵐)
來源:金塔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