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三倍券與禮券法源不同 政府無違法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出席4日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2日推出將於7月15日上路的「振興三倍券」,民衆需「花1千元換3千元」,並規定使用期限則至今年12月31日止,因此消基會就質疑,若民衆需花錢購買三倍券,比照禮券規範就不應該限制使用期限,政府恐有帶頭違法之嫌。對此,經濟部次長林全能4日澄清,三倍券是由《紓困振興條例》授權經濟部訂定,跟禮券本質上不大一樣。
消基會3日指出,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裡券不能設定使用期限,要能找零,且儘管三倍券是政府希望能快速振興經濟,發送給民衆的禮券,但其中民衆自付1千元,因此若民衆在截止日後尚有餘額,應全額退費。
對此,林全能表示,三倍券跟禮券是完全不同直行事項,禮券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權益專章第二章,是有一個禮券定型化契約的記載規定,但其規定是規範消費者跟企業間的權利義務;而三倍券是依據《紓困振興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經濟部訂定紓困振興辦法所執行的振興措施,這措施在疫情緩和上,可以快速振興經濟,跟民間禮券性質完全不同。
林全能強調,政府並沒有違法,而是依據法律執行,在本質上禮券跟三倍券目地不大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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