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切腋下取腫瘤 判賠66萬

基隆長庚醫院。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基隆長庚醫院表示,病人醫療過程經醫療鑑定,均符合醫療常規且愈後良好,醫師已善盡告知及說明。對於高院判決深表遺憾,仍尊重判決結果。

鄭在大陸健檢時發現右側甲狀腺結節,二○二○年一月廿二日到基隆長庚醫院掛陳姓醫師門診;鄭稱陳沒告知他甲狀腺腫瘤有莢膜邊界、外層鈣化、大小約二點四公分病徵,採自費的「達文西經口前庭自然孔微創無疤手術」需配合腋下切口手術,僅說這種「微創」手術無疤痕、傷害最小、失血最少且最能避免傷害神經。

同年四月廿五日手術,陳在他右腋下切口取出腫瘤,鄭頸部至右腋留下長達四十公分、寬三至四公分傷勢,支出廿六萬餘元手術費。鄭擔心傷口感染、癌細胞擴散,精神壓力極大,提告請求賠償手術費與一百萬元精神慰撫金。

基隆長庚指符合常規,留下長四十公分、寬三至四公分傷勢是必要手段,基隆地院認醫院無過失,鄭敗訴。

高院民事庭發現門診紀錄單上沒有記載自然孔達文西甲狀腺手術必要時需在鄭右腋下切口;護理紀錄單關於術前標記手術位置,也只標記右頸,並未標記右腋下。

高院認爲右腋下切口攸關鄭是否同意手術,陳侵害鄭的自主決定權;鄭爲此支出廿六萬元費用,且因覺得受騙,診斷罹患嚴重壓力反應,判基隆長庚與陳姓醫師連帶賠償手術費和四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共六十六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