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指示停車辯看成「通行」 拒檢男判罰9萬

警方酒測稽查情景(與本案無關)。(陳俊雄翻攝)

黃姓男子疑因趕着要去林森北路發妝店工作女友下班,凌晨3時許從警方酒測攔檢點呼嘯而去未遵照指示停車受檢,事後黃男辯稱看到員警揮舞指揮棒以爲是要他通過,才直接開去林森北路接女友下班,員警則證稱黃某根本連煞車都沒踩,直接高速駛過攔檢點,新北地院判決黃男仍要開罰9萬、吊銷駕照。

黃姓男子在今年6月22日3時48分許,駕駛行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建國南路一段路口之建國高架橋上(南往北方向)的大安分局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 因「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之違規行爲,事後遭警方開出罰鍰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重罰

黃男事後向新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他趕着去林森北路錦州街口的發妝店接女友下班,行經建國高架橋忠孝東路路段,有遇到酒測臨檢站,原本以爲需要臨檢便減速靠邊慢行,但當時在車內見到員警指揮棒往前揮舞,誤以爲是叫他通過,於是恢復正常速度行駛,並未拒絕受檢。

但員警指出,當時已明確示意黃男停車接受稽查,但黃男通過酒測攔檢點時並無停車受檢,且不顧員警於後方追喊仍往前駛離。

員警強調,黃男所述並非事實,因爲當時他行經酒測攔檢點時,根本就沒有減速慢行煞車燈連亮都沒亮,直接駛離。

新北地院勘驗警方錄影畫面發現員警所言不假,黃男並未像其他車輛受檢,而是加速通過檢點並未受檢,即使他辯稱當時並未喝酒,但他的規事實是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與酒測與否無關,維持警方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