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搖下車窗怒比中指 莽男判處罰金2000元

臺北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於去年7月間,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鬆隆路口時,因與孫姓男子所駕駛營業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陳竟心生不滿,駕車向左切入孫所在車道時,搖下車窗伸出左臂並對孫比出中指手勢,遭起訴。臺北地院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2000元,得易服勞役,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於去年7月24日下午4時37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信義區永吉路與鬆隆路口時,因與孫姓男子所駕駛營業用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陳竟心生不滿,駕車向左切入孫所在車道時,搖下車窗伸出左臂並對孫比出中指手勢,遭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判決表示,陳男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陳男爲本案行車糾紛一時氣憤失控,致罹刑典,其犯後坦認不諱。而是否諭知緩刑,雖宜兼顧孫男之態度,惟仍應以陳男是否無再犯之虞爲主要考量。綜合各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爲當,爰並予宣告緩刑2年,以啓自新。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