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抓酒駕男送法辦 逆轉不罰!法官判決理由曝光

鍾男酒駕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法官逆轉判他無罪。(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中時資料照)

一名鍾姓男子去年(111年)11月21日晚間8時許,在屏東內埔鄉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騎機車要回家,因行車搖晃不穩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達0.36毫克。

檢方偵查, 認定鍾男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提起公訴。一審依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鍾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鍾男堅決否認有公共危險犯行,辯稱:我有酒駕,但我認爲警察取得證據不合法,我沒有行車不穩,且空氣中不可能飄有酒味,警察違法在先,我應該是無罪。

法官檢視警方偵訊筆錄及秘錄器畫面,鍾男當晚騎機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新中路段時,被李姓員警騎車尾隨,但並未開警鳴器,鍾男遭攔查後,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

李姓員警一審審理時證稱:「當時我跟被告擦身而過,當下他速度有比較快,擦身而過時我們距離算很近,他有跨雙黃線,空中有飄一點酒味」、「一般機車行徑是直的,他有點偏,而且空中有酒味」、「在跟他交會時,有懷疑他可能有酒駕行爲」。

法官認,李姓員警所謂車速比較快、有點偏等未能具體陳述,且依一審勘驗筆錄、擷圖,顯示該處並無雙黃線,且被告行車無搖晃不穩,而無法佐證有員警李仁輝證稱被告駕駛跨雙黃線、車速過快、有點偏等狀況,遑論已達「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要件。

鍾男吐氣酒測值0.36毫克,雖有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但酒測值非極高,且鍾男機車與李姓員警機車對向交會,雙方均在行駛狀態且有間隔相當距離,支援酒測的徐姓員警證稱:「我當時戴口罩,沒有聞到」。一樣戴口罩的李姓員警竟能在兩機車對向交會行進狀態下,可以聞到空氣中飄散酒味,有違常理難以想像。

高院法官日前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鍾男無罪。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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