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3次判刑沒關 犯第4次被檢察官要他入獄 法官裁定大逆轉

第4次酒駕遭判刑,檢察官不準易科罰金,法官裁定撤銷(示意圖,達志影像)

朱姓男子曾經因3次酒駕遭判可易科罰金之刑,第4次酒駕被判刑6月,檢察官不准他易科罰金,他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檢察官沒有給朱男說明的機會,裁定「不準易科罰金之執行指揮命令應予撤銷」,可抗告。

朱男曾因酒駕公共危險罪各遭判處罰金銀元8000元、判處罰金13萬元,及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朱男又犯下本件酒駕案,檢察官以「受刑人已有4次酒駕犯行,而本案犯行距前次酒駕犯行尚未逾3年復再犯,且酒測值高達0.69,足認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不准他易科罰金。

朱不服聲明異議,主張他因得悉老母身體不適致慌亂酒駕而犯罪情節輕微,他是爲家中唯一經濟來源、負房貸還款壓力,須照護家中同居之老母、舅舅、舅媽,若真入監服刑,將使長者流離失所,他已交付車輛予他人管理、處置,不會再犯。

他說,自己接獲執行傳票命令通知他在今年10月13日報到後,即聲請延至同年月20日,於同年月13日搭機離境,聲請撤銷原處分,准予延後執行並易科罰金等語。

臺北地院認爲,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所爲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執行指揮,於尚未給予朱男表示有無個人特殊事由之機會前,即在揭執行傳票命令備註寓意不得易科罰金之記載,撤銷此部分執行指揮命令,另由檢察官依適法之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