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男第8次酒駕被逮!法官認定行爲「惡性」 判刑8月

周姓男子18年來涉犯酒駕8次,被臺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重判8月。(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一名周姓男子,2018年11月間因涉嫌酒後騎機車行車搖晃不穩,在臺南市永康區被員警攔下,酒測值達0.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臺南地院審理時查出他從2000年至今,共涉犯8次酒駕被查獲,仍不思警惕,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加重其刑,依公共危險罪將他判刑8月,以資懲儆,全案可上訴。

46歲周姓男子從2000年第1次酒駕在新竹警方查獲以來,18年來先後在雲林桃園板橋等地犯下多起酒後駕車遭依公共險法辦,且第7次在雲林酒駕時,被雲林地院判刑7月確定,並於2016年12月才假釋出監。

2018年11月12日下午5時30分許,周男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一處雜貨店內,飲用鹿茸酒後,當晚9時多,自己騎機車行經永康市區時,因行車搖晃不穩,被永康警分局員警發現可疑攔下盤查經酒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臺南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爲這是周男第8次酒駕被查獲,考量他多次酒駕仍未能自制,顯見其刑罰反應力格外薄弱,自我控管能力欠缺,漠視自己安危,罔顧法律禁止規範公衆道路通行之安全,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將他判刑8月,以資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