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過地面積水噴溼副總 駕駛回頭搖車窗嗆:剛濺你水的人是我
在花蓮某公司任職的林姓副總經理2018年11月26日上午10時許行經花蓮縣花蓮市美工六街時,被張姓男子開車濺起的水花弄溼,沒想到對方竟然還回頭搖下車窗嗆聲,「剛濺你水的人是我」,接着就是一頓揍,造成頭部、右眼挫傷等傷害,整整4個月無法工作,氣得提告求償90萬元。
▲兩人爭執的原因其實是更早之前的行車糾紛。(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與本案無關)
林姓副總經理在判決書中提到,當天張男駕駛的車輛由美工路左轉美工六街,車輪不慎濺起地面積水,當時他剛好走在路邊,結果遭潑溼衣物,起初不以爲意,沒想到對方見狀後竟然將車開回來,並搖下車窗嗆聲「剛濺你水的人是我」、「你撞我的車不賠」,他回了一句「是你的車撞我的車」,結果慘遭暴揍臉部3拳,導致頭部、右眼挫傷、流鼻血。
林姓副總經理指稱,張男犯案之後隨即駕車逃逸,留下他一人坐在馬路邊,加上因爲傷勢嚴重,整整4個月無法工作,至今也沒有獲得任何賠償,可見態度有多惡劣;雖然刑事方面已有判決,但他還是氣不過,因此決定提告民事求償90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張男不否認開車濺水、打人等事,但他不認同工作損失賠償和慰撫金的部分,就算副總聲稱停工4個月,每月損失10萬元,卻不願意提出新轉資料,出示的薪領簽收簿也只是單方面製作的文書,真實性仍有待確認,況且濺水只是一場意外,真正的原因是雙方在這之前有過行車糾紛,「我離開是主動到派出所告知案情,並非逃逸。」
花蓮地院法官認爲,林姓副總經遭打傷是事實,請求賠償並不妥,但在工作損失部分,根據醫院的病歷資料看來,只有右眼一處受傷,左眼完好無損,綜合治療情形以及經過等因素判斷,受傷後無法工作的期間應爲一個月較爲適當;此外,最有爭議薪領簽收簿的確沒有蓋公司章,難以認定他是否每個月真的可以領取現金10萬元的薪資,最後判張男應賠償15萬4545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