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尾樓再現 信託價金後仍拿不到錢?消基會籲消費者應優先受償

近日嘉源建設的北投「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兩處都更工程皆無法依約完工。(報系資料照)

近日嘉源建設的北投「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兩處都更工程皆無法依約完工。很多消費者誤以爲發生爛尾樓事件時,消費者可以從價金信託專戶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但消基會指出,價金信託的剩餘財產恐遭中下游廠商列入受償分配,使消費者能夠退回的價金大幅縮水,造成消費者實質的損害。

消基會說,建案價金信託專戶是爲確保價金專用於該建案的建屋開銷(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及工程所需費用),避免遭賣方挪爲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增加無法完工的風險。但很多消費者誤以爲發生爛尾樓事件時,消費者可以從價金信託專戶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

但實際上,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即建商或合建方)而非買方(消費者),消基會呼籲,應把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爲「買方」,一旦不幸建商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這筆價金信託的剩餘財產即可按比例完全退給所有承購戶,不會也不應再將其他中下游廠商的賠償(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一併列入受償分配,使消費者能夠退回的價金大幅縮水,造成消費者實質的損害。

消基會認爲,雖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經詳列五大履保機制,但管制「價金信託」源頭法規不健全,終也無法防堵建商與建經公司恣意挪用資金,因此,應速定「建築經理業管理條例」纔是正本清源之道,而長期應參考德國、法國規定,制定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條例,預售屋應經事先許可制,始得銷售,並納入建商基本資格條件、建築合理規劃、可行之財務計劃審查等條件,以減少可能的爛尾樓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