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暫緩諮請公佈選罷法財劃法 立院曾有三前例

立法院會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立法院長韓國瑜(左二)主持議事。記者陳正興/攝影

立法院20日院會三讀修正通過三大案,但國民黨卻要求選罷法、財劃法二法延緩諮請總統公佈,引發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痛批違憲。不過統計立法院公報相關議事紀錄,立院曾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菸酒管理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延緩諮請總統公告的前例,而三法都是爲配合政院相關配套修法。

立法院二、三讀完成法律,根據憲法第72條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佈之」,但立法院究竟何時該將公文送至總統府與行政院?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但立法院有議事前例,立法院爲配合相關法律案,或因應行政院機關與召委要求,得以延緩諮請總統公佈。

例如20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解決智慧財產訴訟爭議,但當時因爲智慧財產法院尚未成立,新法就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三讀通過後,立法院一併送公文諮請總統公佈。

而199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菸酒管理法」,開放民間參與菸酒產銷,爲臺灣近50年菸酒專賣制度的重大變革,但主管機關、稅收等配套措施尚未立法,因此法條三讀後等配套法案「菸酒稅法」、「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也三讀後,才一併諮請總統公佈,讓三法同時生效。

1997年還有一個例子,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給予吸食毒品者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處分,但相關勒戒、戒治等機關尚未成立,因此在行政院要求下,立法院配合「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及、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等相關法案完成立法程序,才一併送交總統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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