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起訴夜郎古酒侵權勝訴 法院判令賠償1.96億元

作者 |鄭皓元鍾雨潤|實習生

主編 |陳俊宏

近日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郎酒與夜郎古酒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一審判令郎酒勝訴,並要求夜郎古酒向其賠付1.96億元。

上述判決顯示,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夜郎古酒等被告在白酒產品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標識侵犯了郎酒公司“郎”商標專用權,判決夜郎古酒等被告停止生產、宣傳、銷售“夜郎古酒·大金獎”和“夜郎春秋”白酒;同時法院還判決夜郎古酒等被告使用“夜郎古”作爲企業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夜郎古酒等被告三十天內變更企業名稱;判決夜郎古酒等被告賠償郎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96,402,395元。

具體判決書顯示,法院判定:一、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宣傳、銷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第230457號“郎”商標專用權的“夜郎古酒·大金獎”“夜郎春秋”白酒;被告瀘州老酒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宣傳、銷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第230457號“郎”商標專用權的“夜郎古酒·大金獎”“夜郎春秋”白酒。

二、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商標侵權行爲連帶賠償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95,000,000元、合理維權費用302395元;被告瀘州老酒網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商標侵權行爲向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

三、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帶“郎”字。

四、被告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就其不正當競爭行爲賠償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000,000元,被告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就其中500,000元承擔連帶責任。

五、駁回原告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原告古藺郎酒莊園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於上述判決,夜郎古酒在今日發佈聲明稱,收到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合稱郎酒公司)訴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夜郎古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作出的一審判決。“對此判決結果深表震驚與遺憾,並將依法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隨後,針對夜郎古酒的聲明,郎酒方面也在今日表示,郎酒尊重法院裁決,對夜郎古公司的聲明表示理解。“雙方爭議的確存在,但目前雙方溝通渠道暢通”。

公開資料顯示,夜郎古酒前身爲餘家燒房,起源於清朝道光年間,1983年改製爲“三岔酒廠”,建立於赤水河畔的仁懷縣,於1998年更名爲“夜郎古酒廠”。是一家集白酒生產、研發、銷售爲一體的綜合性釀酒企業。2022年7月,夜郎古酒業有限公司成立(下稱“夜郎古酒”),法定代表人爲餘方強。其產品包括醬香酒、夜郎古大師、散酒等,現佔地面積800餘畝,年產量爲8000噸,儲酒能力達50000噸。

據瞭解,復星系爲加碼對醬酒領域的投資,讓旗下的捨得酒業與夜郎古酒達成合作,並於2022年10月合資成立貴州夜郎古酒莊有限公司(下稱“夜郎古酒莊),並於2023年2月正式揭牌,自此,貴州夜郎古酒莊成爲“復星生態企業”的一員。其中,捨得酒業持股78.95%、夜郎古酒業持股21.05%。夜郎古酒莊的法人吳毅飛則是復豫酒業集團董事長兼CEO、四川沱牌捨得集團董事長。

然而,隨着“醬酒熱”的不斷降溫,捨得酒業財報顯示,其投資3億元成立的夜郎古酒莊在2023年虧損3477.81萬元,由上年的微利轉爲虧損。中金研報分析稱,夜郎古酒莊以銷售爲主、毛利率較低。行業遇冷,銷售不佳,僅從2023年來看,夜郎古酒莊在業績方面對捨得酒業並未實現有效助力。